《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广征民意

客车不得异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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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丹丹报道 从事客运的经营者,如果站外揽客、非法拒载、擅自加价,或者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者,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这是正在征求老百姓意见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作出的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异地经营。 

  如果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发生了诸如: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等行为,或者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或者回程擅自揽客,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等等,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请提意见者于7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箱:mrsliuchun@sina.com

  电话:0871—3620712(传真) 3619060

  联系人:经济立法处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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