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各种原因而拒交物管费、物管与小区业主之间因各种原因闹纠纷,一段时间以来,这样的消息频繁见诸报端,日前,一位王姓读者也打进电话来“诉苦”:最近他正为收缴物业管理费的事烦恼,年前至今,三个多月过去了,可他们小区相当大一部分业主没交物管费,
物管水平决定小区价值
物业费收缴难是个普遍“规律”,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对此大伤脑筋,许多物管归纳认为,业主拒交物业费原因基本为这么几个:一是开发商遗留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业主便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二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服务与收费价值不相符,因此拒绝交费。三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未解决的纠纷。如业主的私家车在小区内被划伤,电动车、自行车被偷等。此外,因为对公摊水电费账目有异议而拒交物业费,或者因为看到有邻居不交物业费,所以以“别人不交我也不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议、表达不满,事情容易进入恶性循环,即:部分业主不满意→拒交物业费→服务质量下降→更多的业主不满→更多业主拒交物业费→小区贬值。有二手房公司进行调查显示,小区房价增长速度快慢、价值高低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以及居住软环境成正比。
业主有权定期检查
对待这类“硬伤”,业内人士认为,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
“只要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了管理责任,即使发生意外事件,业主拒交物业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杨文泉举例说,如果业主遇到诸如上述的私家车在小区内被划伤,电动车、自行车被偷之类的问题,可以到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另外,杨律师则提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负有监督责任,然而绝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更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小区业委会有权定期按照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检查,这能帮助业主更全面地了解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而且对物业公司也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让他们对工作不敢懈怠。”杨律师说,遗憾的是很多业主并不知道这些权利。
“拒交”不如主动维权
对此,杨律师建议,在目前条件下小区业委会要行使好监督职责还有两个方面需要改善:一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内容要量化,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多使用描述性语言,较难客观地对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评断;二是业主在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需要进行公示,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做到。
如果这些现存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由业主委员会出面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这种主动维权,比拒交物业费之类的被动维权更科学、更好。
都市时报
编辑: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