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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比例要看拍品“出身”
[   作者: 余苏晏 闫钰   来源: 彩龙中国   更新时间: 2007-05-19 17:50:38   ]

  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实施,新细则将拍品分为两类,并针对各种情况拟订了不同的税款计算方法。这一法律法规的出台,旋即成为收藏及拍卖业内
讨论的热点。

  最近,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省市地税局,了解到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对个人书画拍卖发布了规定,今年的《通知》无非是结合最近几年拍卖市场的情况,对个人通过拍卖所得征收税款作了相对的细化规定,将起到进一步规范拍卖市场的作用,但并不会像部分藏家担心的那样对拍卖市场征集拍品造成重大影响。

  个人拍卖收入计税并非新规定

  很多藏家认为5月1日起实施的《通知》是新规定,征收个人拍卖收入所得税是新事物。但事实上,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对个人书画拍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可该通知仅有寥寥数语,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所以一直没有得到真正施行,直到去年才在北京“试水”。

  近年来,云南的拍卖行业持续走热,去年趋于平稳,许多个人通过拍卖行获取了丰厚的利润,却并未有效地缴纳相关的税费,履行个人纳税的义务。省市地税局虽然根据国家规定,按个人拍卖收入所得利润的20%计税,但由于该额度只占所有个人所得税的极其细小比例,所以并未统计其具体数额。

  藏家、文字作者“各有各税”

  在《通知》中,个人拍卖所得应分为两种情况计税,简单说来,即作者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以及藏家拍卖收藏品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不相同。

  根据《通知》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注: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位作者拍卖了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获利3000元,那么他必须缴纳的个税为:(3000-800)×20%=440元;如果获利10万元,那么要缴的个税为:(10万-10万×20%)×20%=1.6万元。

  另一种情况是“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一位藏家购买一件瓷器时花了10万元(原值),后来在拍卖市场上拍得15万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万-10万-有关合理费用)×20%

  “原值”界定要分“祖传”、“赠送”

  对于藏品财产原值的问题,许多藏家依然不解。根据《通知》规定,“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

  具体为: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一位藏家拍卖自己收藏的瓷器,所得为10万元,但他不能提供有效的原值凭证,那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0万×3%=0.3万元。

  事实上,由于许多藏家无法出具有效原值凭证,所以在《通知》出台之前,北京、上海等拍卖市场相对繁荣的城市里,部分拍卖单位都直接按照转让收入额的3%为委托人代扣个人所得税。

  《通知》出台后,拍卖单位将按照规定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调整计税方式将规范拍卖市场

  部分藏家、拍卖行对《通知》的出台感到担忧,他们认为在目前艺术品市场不太景气的环境下,征收拍卖个人所得税无疑会增加拍品征集的难度和成本,也许会造成更多藏家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等。

  对此,省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均表示,由于中国的拍卖行业发展相对滞后,所以行规、法规尚未健全,艺术品拍卖还并不成熟。所以并不排除在《通知》出台后,会有一小部分卖家为了获得更多收益,而选择私下交易以逃避征税,或者提高拍卖底价,将损失转嫁给买家。

  但从长远来看,并不会对拍卖行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在拍卖行交易的价格公开透明,同时拍品也可能在公开展示和竞拍中,提升价值,也许会比卖家自己的估价还翻上几倍甚至几百倍,并且使自己的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扩大、作品市价得到进一步提升、确认。

  另一方面,在拍卖过程中依法纳税,卖家所得到的法律保护也更为全面,在发生纠纷时,将比私下交易的卖家提供更多有效的法律依据,以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私下交易的卖家,在法律上同样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因为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所以税务机关目前只能对进入拍卖市场的交易纳税进行监管。

  总之,该《通知》的出台不会对拍卖行业的现状造成较大的改变,而是使拍卖市场更加规范,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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