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人残忍地踩死5只刚出生的小狗,新一下子引起了公愤。不懂得珍惜动物,自然要受到谴责,这也是当事人自作自受。
然而,部分人在对此事件谴责的同时,要把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公诸于众,这种“义愤”显然就冲过了。
踩狗的人,被派出所带走,因为没有相应的法规,警察也只能教育一下。换言之,他的行为固然可憎,但没有违法。而那些公布当事人详细情况的人,自以代表道德民意,就公布一个没有违法公民的私人材料,这才是违法,而且违的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这就进入了一个怪圈,用违法的手段去声讨一个没有违法的公民。尽管这个公民在道德上令人憎恨,但《宪法》保护他,他绝没有接受这种处罚的理由!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有的人过于高估了在某件事上自己的道德立场,自认为自己站在这个高度,就可以在任何一方面为所欲为。举个例子,因为我上完上完厕所冲水,我就有了在大街上发布“通缉”一个随地吐痰的人的私人资料?而发布踩狗当事人私人信息的人,他在生活里是否又做到了每次上厕所都冲水呢?
人人都有道德缺陷,但不能把别人的道德缺陷作为自己违法行为的借口。否则,则人人都回面临一个危险的境地。今天是踩狗的当事人,如果明天,我们的道德境界普遍上升,而这种违法行为不制止,那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将生活在一个集中营!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前不久,深圳警方“公示”了一批卖淫的妇女,这就是典型的“道德”观居高临下,从而身为执法者而犯法的显著表现,引起了全国群众的愤慨。
而现在,要公布踩狗者详细情况,除了进行这种违法的“道德审判”的当事人,一个是深圳警方,一个是昆明网络上的某些人,其过程和手段以及目的完全是一模一样的!
踩狗者应受到的惩罚,是道德的谴责,是公众的责骂。就是真正的犯人,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而这些要把踩狗者的一切详细资料公布的人,其目的是要让更多人干扰踩狗者的生活,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名义,直至这种行为,并建议踩狗者,如果自己在现实中真的遭遇到被人公布自身资料后所造成的负面效果,马上向执法部门以《宪法》的名义寻求保护,并追究相关人等的违法责任。
这个道理,和真正的罪犯在执法部门遭到违法刑讯逼供,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寻求保护是一样的道理。
去年,网上出现某女网友“虐猫”事件后,一位网友说过:“政府去做政府应该做的事,让虐猫者去受良心和道德的惩罚”,所以,在这个事件里强调踩狗者是“公务员”身份,则什么都说明不了。
从这件事上,风之末端倒是看见一种可怕的力量,这种力量非理性、非法,最可怕的是,这种力量是一种自认为站在道德高度,自认为是代表民意,自认为是完全正确的立场上所爆发的。只要想想“文革”,何其相似!
如果对这种力量不加以制止,踩狗者今天的命运,就很有可能落在明天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
编辑:老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