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事实部分,不用多说,各种报导的说法是基本一致的,当事人也供认不讳。即当事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多付,而且余额未减,于是就连续多次重复操作,取走17万多元。在潜逃一年多后被抓捕,钱已被化光。
这里要注意另一个相关
的事实,就是事发后第三天银行就向自动取款机生产厂索赔,生产厂也如数赔偿了银行的损失。这一事实说明生产厂承认自己有过失,而且承担了相应的责任,银行实际上没有受到损失。
由于生产厂的过失,造成银行设置的取款机是坏的,这是不争的事实。银行设置坏的取款机,已经对储户构成了侵权。取款机少给钱或储户取不出钱,是不是对储户的侵权?那么取款机多给钱同样也是对储户的侵权,因为同样给储户造成了麻烦。如果说储户得到了利益,那么也是因为你银行侵权所造成的。
因此,本案首先是生产厂对银行的侵权,银行又对储户构成了侵权。问题是银行的侵权对储户造成意外多得,而使自己受损。按理说,银行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然后与储户协商退还取款机多支付的钱。因为银行未能及时去找储户,而错失了这个机会。但是银行的这个损失已经获得了生产厂的赔偿,那么银行就不能再向储户追偿,因为如果储户再把钱退还银行,银行就得到双份了,当然不合理。如果说要向储户追偿,也应当是生产厂。但是生产厂对自己产品质量不好是不是应当得到惩罚?生产厂对自己产品质量不好承担了责任,岂能再向储户追偿?如果储户将钱退还生产厂,那么生产厂岂不是毫无教训?
那么许霆是不是就没有犯罪呢?那也不是。如果许霆只取一次,那么多取的钱完全是他意志以外所得到的,是银行侵权的结果,这不能怪许霆。但是以后多次重复操作,则明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审中许霆说是为了替银行保管,这是狡辩,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是为银行保护财产,完全可以打110报警,而没有必要重复操作达17
次之多。而且事后又潜逃,把钱全部化光。
那么许霆多在明知取款机有故障,因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多次操作属于什么行为?是盗窃吗?很多业内人士都认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因为行为人的操作都有记录,银行完全可以知道是谁在操作,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二审控方说盗窃不一定秘密,这是站不住脚的。不是秘密应是诈骗。
自动取款机是一种人工智能,可以人机对话,能够识别真假,一般情况下,是骗不了的。但是由于人工知能发生故障,取款机不能正确识别,成了只要操作就多支付的呆子。而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呆子,而利用其识别不能而连续多次取钱,这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为什么诈骗罪要比盗窃罪处罚要轻?因为诈骗毕竟是对方自愿交付的。
诈骗的特征就是用虚构的事实让对方头脑滑丝,从而让对方自愿交出钱财。当然,如果对方本来就是呆子,那么就可以省掉虚构事实的麻烦了。如许霆案,只要多次重复操作就行了。一个不识数的人,总是把百元当一元找给人家,如果有人乘机多次去让他找钱,是不是有罪?
但是许霆案还有可以商榷的地方。就是银行本来可以很快发现且找到取款人的,但是银行没有行动,说是因为第二天正好放假。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银行是特种行业,理应全天候值守。对方是公开的行为,留有操作记录,你银行没有及时发现和及时追查,是你银行自己责任。你银行过了24小不问,过了48小时还不问,许霆有理由怀疑你银行是不是放弃权利了?
对于诈骗,还有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当时利令智昏了,事后能否反悔?这也要看什么情况。例如范伟和高秀敏表演的小品《卖猫》中,买猫者想贪便宜而上了当,能反悔吗?在收藏界,有“捡漏”之说,有人不识货,将价值连城的文物当废品卖了,或是将废品当宝贝买回来了,能不能反悔?按收藏界的行规,这是不能反悔的。类似的还有文物和字画拍卖,宝石玉石的交易,邮票交易,不保证是真货,全看你的眼力。那么《民法通则》中的“显失公平”和“不当得利”在这里为何就不适用呢?那没办法,玩收藏就要承担风险,就得愿赌服输。
那么回头再说许霆案,银行设置自动取款机,也是有风险的,因为这种破机器出故障已经不是一次了。银行敢用这玩意,就得承受这个风险。当然,银行可以将风险转嫁给生产厂或保险公司,但是不能转嫁给储户。取款机出了故障,银行可以追究生产厂,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无权向储户追偿,因为你自己是侵权人,你银行为了自己方便采用取款机,风险当然由你自己承担。已发生很多起储户的卡号被小偷装在取款机上的摄像头盗取,储户的钱被冒领,而银行却不承担责任,凭什么要储户承担这种风险?你银行玩不起就不要玩嘛!
综上所述,许霆案首先是银行设置坏的自动取款机,是对储户的侵权;许霆明知取款机有故障而恶意连续多次操作应属对人工智能实施诈骗行为,银行在人工智能被诈骗后未能及时发现并追讨,是自动放弃行为,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银行已经从生产厂获得了全额赔偿,银行无权再向储户追讨。生产厂对产品的质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是咎由自取,也无权对储户追偿,许霆因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而对有故障的人工智能实施了连续多次操作,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构成诈骗罪。但是这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出现的概率太微小,不具有可重复性,而且因对方也有过错,所以应从轻处罚。
编辑:老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