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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看账簿上法庭
[   作者: 苗淼   来源: 彩龙中国   更新时间: 2006-11-03 03:58:04   ]
  多次要求看账簿未果,股东郭某一纸诉状把“东家”昆明古之韵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叶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知情权。11月2日,记者从盘龙区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茶叶公司向郭某公开真实的公司财务状况和会计账簿,并支付郭某公证费600元。据悉,这是盘龙法院受理的首例股东索要知情
权案件。

  2005年8月9日,郭某和梁某、周某共同出资50万设立了茶叶公司,郭某担任公司的监事,梁某担任公司经理。公司成立后,由于合作不利,股东之间发生矛盾,郭某要求公司向其公开账簿,却多次遭到拒绝。于是,郭某于今年3月向梁某邮寄送达了一份《关于要求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梁某立即公开公司账目的通知》,并经昆明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花去公证费600元。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一直未予答复。无奈之下,郭某把自己的“东家”诉至盘龙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所在的公司公开财务状况和会计账簿,索要知情权。

  盘龙区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茶叶公司称:“股东行使股东权,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在可能有损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予查阅。郭某是为了控制公司及驱赶其他股东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所以我方拒绝了他。 ”

  盘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书面说明理由。茶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郭某要求查看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所以应为郭某行使知情权提供方便,将公司的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交原告郭某查阅。

  由于茶叶公司不公开账簿本身有过错,公证送达通知是一种合法的送达方式,该公证费用应由茶叶公司承担。据此,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实习记者苗淼 都市时报

编辑: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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