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在长途卧铺客车上扒窃旅客财物,被失主及驾驶员发现而关在车里后,竟掏出凶器威胁驾驶员,并砸坏客车玻璃欲逃跑。近日,富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10年。
富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连某与王某(在逃)乘坐丽江华坪县开往昆明的一辆
长途卧铺客车,准备在车上伺机行窃。18日凌晨5点左右,二人趁旅客熟睡之机动手进行扒窃,盗走车上女乘客铁某身上的现金280元和一部价值1500元的手机。凌晨5时20分,当客车行驶到富民县罗免乡全中加油站时,连某和王某要求驾驶员停车,准备逃跑。这时,失主铁某察觉到自己的钱物被二人盗走,随即喊叫起来。二人见不能脱身,便将盗来的现金和手机还给失主,并要求开门下车,但被驾驶员李某、毛某拒绝。二人见驾驶员不肯开门并堵在车门口要报警,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凶器威胁驾驶员,并打砸卧铺客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想跳车逃跑。两名驾驶员见状,便冲上前对二人实施抓捕。在抓捕的过程中,王某砸毁了车窗玻璃逃跑,而连某被驾驶员及乘客当场抓获。驾驶员李某身上多个部位被二人所持的凶器所伤。
庭审中,连某的辩护人提出:此案是典型的盗窃转化为抢劫,应与直接抢劫有所区别;加上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在被发觉后又主动退还了失主,未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陈唯一 都市时报
编辑: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