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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伤 妻子讨要“性福权”
[   作者: 段曌红   来源: 彩龙中国   更新时间: 2006-11-13 02:56:41   ]

  公司否认雇佣孔成才

  “公司从来没有雇佣过孔成才,与孔成才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庭审中,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首先否认了孔成才的主体资格,“公司将这段工程承包给李某,之后李某又将立杆、架线工程分别承包给孔成才和方某,孔成才受伤时是受雇于方某,因此孔成
才只与方某存在雇佣关系,与公司无关”。

  “孔成才受伤是自己造成的,”公司提出,孔成才并没有上电杆的技能,方某安排孔成才的工作是在地上拉拉线,可孔成才却自己爬上电杆才摔下来致伤,且“医院在对孔成才的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孔成才一级伤残的后果,责任只能由南华县医院承担。”

  对于妻子阿珍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法无明文规定,公司没有做过多的答辩,只提出“阿珍的主体资格不适格,阿珍的起诉与此案无关”。

  现楚雄州中级法院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理。

□专家争论

  妻子“性权利”应得到保护

  西南林学院法学讲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

  夫妻的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非常重要,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性权利”的直接具体规定,“性权利”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目前尚缺乏法律基础,但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以及“权利神圣”的民法原则以及人身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性权利”受损而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合情、合理,也合乎法律。

  法无明文规定不应支持

  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国辉:

  妻子以“性权利”受到侵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起诉,法无明文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妻子根本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享有法律权利。在此案中与单位有关系的是丈夫孔成才,精神受到损害的是丈夫孔成才,妻子属于第三人,当丈夫还存在且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丈夫,只有在丈夫死亡或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其配偶等来主张权利。

  建议完善立法

  昆明市某区法院的张法官: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就我个人来说更倾向于判赔,因为“性权利”可以理解为健康权的一部分,从法理分析,性权作为私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受保护。在现行法律没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办案尺度,使相关法律不再缺位,通过法律手段,对公民的“性权利”予以设定并保护,应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

□记者调查

  昆明法院避谈“性权利”

  关于“性权利”,在昆明法院的一些判例中已有所体现,但法官都在有意回避这一问题,尽管一些离婚案就是因夫妻性生活不协调所引发的,但在判决中都使用了“感情不合”这样含混的字眼予以确定。

  不久前,官渡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提起诉讼的是现年26岁的吴女士,“由于婚前对丈夫不了解,到婚后才发现丈夫有性功能障碍,根本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经医院检查证实丈夫确无生育能力。”于是新婚后的第20天,吴女士就向丈夫提出离婚。但丈夫始终不同意,不得已,吴女士只好通过法院离了婚。

 “其实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就已考虑到女方‘性权利’保护的问题,”据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但最终在判决中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许离婚的依据,“因为对于‘性权利’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判决中不可能出现‘性权利’这样的字眼,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将性生活的不协调等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很委婉地对“性权利”进行保护”。

首席记者段曌红 都市时报

编辑: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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