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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直接主管人最高罚2万
[   作者: 李卫   来源: 彩龙中国   更新时间: 2007-01-09 02:46:53   ]

  今年起执行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带来什么新的保障?记者从1月6日昆明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宣传现场获悉,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有权采取保全和强制措施,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也要受到处罚,最高罚款
2万元。

  据了解,云南是全国第二个把社会保费征收纳入法律规范的省份,新的《条例》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范、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的界定、监督检查的实施、违法责任的明确,《条例》施行前欠费的追缴等,与国务院《暂行条例》相比,我省今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条例》有许多新的特点。特别是强化了征收手段,明确了缴费单位在限期期满后仍不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有权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存款,冻结期满仍未缴纳的,从其存款中扣缴;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财产,期满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抵缴所欠费款和滞纳金。冻结、扣押、查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情节严重的,分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

  对于无代扣代缴单位的缴费个人,经核定全年的缴费数额并确定缴费方式后,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缴费手续。

  《条例》扩大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以保障更多的人能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把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计划制定和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社会保险金发放等事项,地税机关负责统一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管,审计和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同时,社保费缴费单位和个人也有了知情权及监督权,有权查询缴费纪录,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每年要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缴纳、使用和欠费情况。

记者李卫 昆明日报

编辑:乔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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