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级别、编制和职能属性首次得以明确。”该人士表示,预防腐败局的隶属关系尚不确切,而此前热议过“与监察部合署办公、人员编制约为数十人”的建议有可能被采纳。
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12日报道
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筹备组成员们近期将等来一份关于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函。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级别、编制和职能属性首次得以明确。”该人士表示,预防腐败局的隶属关系尚不确切,而此前热议过“与监察部合署办公、人员编制约为数十人”的建议有可能被采纳。
记者6月8日就国家预防腐败局何时挂牌致电中纪委办公厅新闻处,相关工作人员称:“如正式挂牌,会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
记者从另外渠道获悉,相关内容尚未在纪委及监察系统内部正式通报。此前媒体热议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级别及首任局长人选均未到对外公布的时候。
有别于外界议论焦点,纪检系统的专家最为关注的是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否拥有执法权、运作模式如何选择。
热点争议:有没有执法权?
今年2月13日,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曾向外界透露,将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两会期间,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再次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但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
而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未来诸多职能中,是否拥有执法权最为引人瞩目。
此前,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曾有关于预防腐败工作“四个方面”的提法,其中第三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对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曾被外界解读为国家预防腐败局拥有执法权的依据。
今年2月,中纪委有关负责人也曾介绍称,即将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范畴远大于反贪局,“源头反腐”将有执法机构。
但在国内反腐败研究专家们看来,国家预防腐败局更有可能是一个研究型的务虚机构。
“预防腐败局不存在执法权的问题,它的职能非常清楚,就是对干部的教育和制度建设研究,另外与国际同类机构进行合作,这都将其与中纪委和监察部的职能严格区分开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李成言认为,即使有所谓的执法权,也体现在对腐败事前的预防过程中,绝不是一个事后执行的机构,“执法机构不宜过多”。李成言曾参与该机构的酝酿和讨论过程。
清华大学廉政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则进一步建议:“一方面预防腐败局要能独立作出判断;另外为保证这个机构的权威性,可以增强其方案、措施的执行力和强制性。”
“预防腐败局的职能很可能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类似,它不负责具体的反腐查案等执法活动,而是负责对策研究和宣传教育、国际交流等,会是一个比较务虚的机构。”参与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起草的北师大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表示。
记者查阅得知,该公约对预防性反腐败机构职能的表述是:实施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同时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
任建明则更倾向于由立法机构制定组织法来确权。“类似审计法之于审计署、监察法之于监察部等。”任建明建议,其内部的机构设置也可以考虑设置若干个室,比如一个针对党委或人大系统,一个针对国务院部委系统,一个针对司法系统,一个针对国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