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频道>法制新闻


为让工人“卖力干活” 砖厂雇人持刀监工
作者: 陈唯一   来源: 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 2007-06-14 05:05:21

  为了让工人“卖力干活”,去年10月,宜良县某砖厂承包人姜某雇用4名男子为他当看守,采取关押、持刀看守等方式限制在砖厂工作的10余名工人的人身自由,还对一些偷懒或想逃跑的工人实施殴打。近日,宜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

  去年10月1
日,承包了某砖厂制作砖坯生产工序的姜某找来尹某、黄某、罗某和当时只有17岁的谢某共4名男子,安排他们管理厂里制砖的工人。从10月1日至19日,姜某指使其他4人白天看守10余名工人,强迫他们做工;当他们觉得有工人“工作不卖力”或者试图从砖厂逃跑,就对工人实施殴打。到了晚上的休息时间,姜某等人便把工人反锁在砖厂简陋的宿舍里,不准他们外出,并由罗某持刀看守。

  10月19日,宜良县公安机关接到逃出砖厂的工人报案,迅速派出警力前往砖厂,把其他被拘禁的工人解救出来,并将姜某等5人全部抓获。案发后,姜某向警方交纳了一些费用,称用来支付民工的工资。

  庭审中,姜某的辩护律师提出,5名被告限制工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给他们干活,怕工人逃跑,属于强迫工人劳动,应按强迫职工劳动罪处罚。此外,姜某主动支付工资,减轻了危害程度,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强迫职工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职工意愿和劳动法规,强迫职工超体力、超时间地劳动。而姜某等5名被告不仅在工作时间看守、强迫工人劳动,而且在休息时间也用持刀看守、反锁房门等方式关押工人,已经完全剥夺了他人的自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另外,姜某交纳的费用是公安机关为民工索要的返乡路费,而不是姜某所称的工资。

  根据5人的犯罪事实,宜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姜某有期徒刑2年,尹某和黄某1年半,罗某1年。谢某犯罪时未成年,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都市时报

编辑:张村

  —— 相关链接 ——

发表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查看评论>>
匿名发表  昵称

  
 
最新消息
广告位
广告位
广告位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