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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中学突查宿舍引争议 3年搜出多把砍刀
作者: 杨 茹 袁丽丽   来源: 春城晚报 发布时间: 2007-06-18 16:57:02

  昆明第十七中学地处郊区,3年来学校从男生宿舍搜出多把砍刀,甚至还有一把写着“马加爵牌”的小铁锤。但在今年的例行安全大检查中,有的学生紧捂书包说,里面有私人信件不能查,这是个人隐私和尊严。

学生宿舍里搜出的刀具 记者 苏颖/摄

用圆珠笔写着“马加爵牌”的小铁锤 记者 苏颖/摄

核心速读

  5月31日,位于昆明市大板桥的昆明第十七中学(以下简称“十七中”)开展每年一次的例行安全大检查,主要针对男生是否在宿舍私藏凶器等非法物品。21间男生宿舍,168名男生,宿舍门全部打开,男生全部站在门外,被老师点到名的就进去打开自己的衣柜,让老师查看是否藏有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老师,我不想打开我的柜子,这是私人物品,你们无权查看!”当搜查到一名高二男生时,他发出了反抗声,并始终不让老师检查自己的衣柜,他觉得老师正在侵犯他的隐私权。相持不下,老师只好请来警察协助检查。而在过去的两年里,这样的情况从未出现过。

  对此,男生纷纷表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很不愿意配合。面对学生怨言,校方解释说:“十七中在郊区,治安比较复杂,校内外的斗殴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男生也就时有带刀进校的情况。”出于安全着想,才出此下策。

  高二男生不准老师搜查

  记者了解到,5月31日中午,十七中用广播通知,晚上要对男生宿舍进行一年一次的大检查。

  当晚6时30分,例行搜查开始了。由学校校长、保卫处人员、政教处人员、各班班主任和舍长组成的检查队依次对21间男生宿舍进行检查。范围包括所有男生的衣柜、床铺、书包等。据高二学生小刚(化名)说,当时,同学全部被叫到宿舍外等待,然后被挨个叫进去打开上锁的衣柜,让老师查看里面是否有违禁物品。“衣柜打开后,亮出里面的衣裳和所有物品,书包、旅行袋中的东西也全部被倒出,就连铺盖卷也抖开了,甚至连药瓶都被要求打开。”

  小刚心里始终不是滋味:“这是我的私人物品,只有警察有权搜查,老师,你应该相信我,我不会带刀来上学的!”双方僵持不下,校方最终请来民警对小刚进行说服教育。两小时后,小刚“屈服”了,但他坚持不打开其中一个书包,“就算搜查,也只能拉开拉链让老师看一眼,就马上关起来。”据小刚说:“里面是我的一些私人信件,我不愿让人看到。”“老师这样做,根本就是不相信我们,没有把我们当学生看,完全就是在‘搜贼’。”

  6月14日,记者到十七中学采访时,校方和学生间的争论还没有结束。采访中,一些男生表达了和小刚一样的观点,他们坚持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还认为搜查行为是对学生的不信任。

  校方解释搜查出于无奈

  校方以一组数据表达了搜查的必要性:从2004年到今年,3年来,每年都会搜查出管制刀具,共查出了6把长半米的砍刀、一根甩棍、一把小锤以及一些淫秽书籍。夸张的是,小锤上还有用圆珠笔写着“马加爵牌”的字样。

  据管理学生工作的一位老师称,校内外有时会发生使用违禁器械打架斗殴事件,因此学校非常重视学生安全问题。特别是2004年“马加爵案件”发生以后,学校更加重视安全问题,经研究决定每年对男生宿舍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查看学生是否私藏违禁刀具等物品。

  校方介绍,为避免学生转移违禁器械,学校才决定突击检查,并且规定楼层全部检查后学生才能出宿舍。考虑到学生可能将违禁物品藏在柜中或被子里,因此有必要抖开被子检查。在校办公室储藏柜内,记者看到了搜到的刀具,有的还磨得很锋利,轻轻在桌上一砍就能砍出印来。“这样的刀都带来学校,要是没查出来,如果哪天发生事故,我们可能都不知道。”

  两条校规自相矛盾

  为什么有学生要带刀具来上学?十七中因为地处城郊接合部,放学后,很多社会闲散人员到学校门口“等待”,伺机“拔毛”。一些学生因为一点小事,就被打得遍体鳞伤。学校分管保卫工作的一位老师介绍,曾经为遏止这种打架,学校还和派出所联系成立警务岗亭,但由于资金不到位,岗亭被迫撤销。学校也是没有办法才采取搜查的方式。

  然而,记者在学校制度中看到两条自相矛盾的校规:十七中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严禁携带火种、刀具、剪刀、木棍、铁棒、钳、锤、锯等工具到宿舍。第五条则规定: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其他学校不会效仿

  记者就此事走访了昆明市其他一些中学,对方表示不会采用这种方式。其中一名中学负责人称,现在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都比较强,学校搜查学生个人物品的做法必然会引起学生不满。而不少老师称,学校每日都会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并留意宿舍是否放有安全隐患的物品,“但只是查看摆放在外的东西,不会搜查学生私人的柜子、书包等东西。”

■ 律师说法

  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

  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张晓辉律师认为:十七中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是一种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享有自己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如果对搜查这种限制人身权的强制手段不加以一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就很难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搜查权属于刑事侦查权的一种,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春城晚报)

编辑: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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