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多得1万贪心储户倒贴6千 银行规定不公正?
[ 作者: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7-07-20 03:30:55   进入社区 ]

    “你取9万元钱,但我们拿了10万给你!”

    “胡说,我就只收到9万元,你凭什么说多拿了1万给我?”

    银行短款1万元,调看监控录像后发现工作人员在给一储户办理取款业务时

,多拿了1万元给储户,可面对录像,储户坚决否认。昨日获悉,经三次鉴定,昆明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储户确实多拿了1万元,遂终审判令储户返还多拿的1万元钱,同时因为她的不诚信,还将承担本案5000元的鉴定费和1420元的诉讼费。

    银行短款 储户不认

    2005年11月2日下午3点左右,在石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的李女士因急需用钱,拿着活期存折到中国农业银行石林县支行阿诗玛东路营业室取款9万元。不久,银行工作人员在扎账时发现短款了1万元,银行方面再三查账,并调看了当天的录像监控记录:“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当时工作人员先后拿了两摞钱给李女士,一摞是50元面额的,共10匝计5万元,另一摞是100元面额的,共5匝计5万元。”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李女士希望能返还多拿的钱。可李女士拒不承认多收了1万元钱,“我只拿到9万元,存折的交易记录上也显示只取了9万元,50元面额的有5万,100元面额的只有4匝共4万元。”

    基于李女士的态度,银行方面只得报警,可即使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李女士仍一口咬死就只收到9万元钱!

    状告储户讨要多付款

    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女士诉到石林县法院。

    李女士多拿钱的惟一证据只有监控录像,因此银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即要求法院对当天的录像监控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并在第一次庭审中要求对李女士支取的100元面值人民币的匝数进行鉴定。在征求了李女士的意见后,石林县法院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录像资料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录像资料未发现剪辑的痕迹,对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的“匝数”无检验鉴定条件。

    无法确定100元面值的“匝数”,就无法确定李女士多拿了1万元!得知鉴定结论后,银行在未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又自行委托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就100元面值的“匝数”进行鉴定,这次的结论为“银行支付给李女士的100元面值的现金为5匝”。

    尽管拿到了确凿的证据,但银行万万没想到,由于一时心急,银行自行委托鉴定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未能得到法院的采信。“因银行要求李女士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的证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监控录像锁定证据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银行支付给李女士的100元面值的现金到底有几匝?李女士是否多收了银行支付的1万元?为查清这一情况,昆明中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监控录像重新进行鉴定,结论为:银行支付给李女士的100元面值的现金为5匝。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虽然只能确认李女士收取款项的匝数,不能直接认定金额,但李女士的主张(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过程中及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均主张其仅收取四匝100元面值现金,共计4万元)不仅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反而与上述鉴定结论相矛盾”,据此法院认为:银行的主张不仅与鉴定结论相一致,且与银行系统捆扎现金的内部规定和习惯相一致,并与李女士在本案中支取的其他现金每匝为100张相一致,因此可以认定李女士的主张不成立,而银行的主张成立,即对银行支付给李女士100元面值的现金共计5万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中,李女士到银行取款9万元,银行亦在其账户上下账9万元,但在支付款项时,银行实际支付了10万元现金给李女士,李女士也实际收取了10万元现金,因此李女士对该多收取的1万元现金构成不当得利,其依法应予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调查:“离柜不负责”只是管储户

    李女士贪小便宜不成,反“折老米”,似乎是自找的。但也有市民提出:储户多拿钱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多付钱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造成的。如果储户将多收的钱退还银行,银行有没有什么补偿措施?毕竟储户还款所耽误的时间和交通费是由于银行的失误造成,这些损失不应由储户来替银行“买单”。

    在某公司做出纳工作的夏小姐对此深有感受,多年前的一天,夏女士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回到公司才发现银行多付了9000多元,夏小姐当即打车赶到银行归还了多付的钱,可银行工作人员连句谢谢的话也没有。

    对于储户主动还钱,银行有没有什么奖励和补偿?记者就此采访了云南各大银行,农行、建行、工行都表示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95599客服热线回答:银行对此并无具体的规定,具体情况要与经办银行的行长联系,商量着办;建设银行客服热线也表示,目前对这方面的奖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是进行表扬;工商银行客服热线的回答更为直接:“没有成文规定”。

    更有甚者,有的银行在柜台上贴着“钱款当面点清,一出柜台概不负责”的告示,当储户要求银行偿还因其失误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时,银行几乎都会搬出这条规定。既然银行告示“离柜不负责”,储户是不是也可以要求一视同仁,有权利对银行说“离柜不负责”?既然要求储户诚信,银行是不是也应该多考虑自身的服务问题?我们不敢说储户是银行的上帝,但至少应该权利义务对等,否则将没有公正性可言。

都市时报

编辑:深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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