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争锋——机长VS航空公司
“劳动自由,公司凭什么不让我辞职?”“你要么留下,要么就为你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在这起纠纷中,飞行员与航
空公司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是否应解除劳动合同?
航空公司:郑志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正值公司的运输生产旺季,国家各主管部门均明确要求飞行人员队伍应当予以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更是发出明令通知,不宜办理与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郑志宏:劳动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凭什么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民航总局规定,春运结束以后至5月底为各航空公司的生产淡季,我是在5月17日提出辞职,正是生产淡季,完全符合民航总局的规定。
天价索赔是否成立?
航空公司:郑志宏在公司十几年间,公司在其身上投入了巨额的培训费,且5月17日郑志宏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可自6月18日开始他不到公司上班,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257万余元索赔有据可查。
郑志宏:公司提出的高额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不承认与我有关系,而2005年9月27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才成立,那么培训费只应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可我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之前已经获得机长和飞行教员资格,就不存在培训的问题;且公司在计算赔偿费用时“水分”太大,副驾驶是机组必备成员,国家明令禁止在载客飞机上进行带飞,可公司竟然把我作为副驾驶的正常工作时间算作培训或带飞时间而索赔500多万元,显然是自认违法。
辞职该不该禁飞3年?
航空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郑志宏从事的飞行员职业具有高度的机密性、专业性和特殊性,掌握了大量公司的商业秘密,也通过公司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了大量高度机密的执业技能。因此,郑志宏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停飞3年。
郑志宏:飞行员所掌握的飞行专业技能与商业秘密完全没有关系,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最有说服力的是,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飞行员的流动是合法的,也是得到国家允许的。且根据相关规定,竞业禁止义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定,但公司与我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我更不负有任何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都市时报
编辑: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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