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配城起大火消防栓却无水 受损商户索赔31万元
[ 作者: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7-11-15 05:29:24   进入社区 ]

  熊熊大火肆意吞噬着一间间商铺,人们的哭声、叫喊声、呼救声充斥着现场,消防车呼啸着飞驰而来。然而,当消防员冲到消防栓面前,奋力拧开消防栓时,消防栓里竟没有一滴水……昨天下午,在这次火灾中受损的一家商户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

包括自来水公司在内的3家单位和2人告上法庭,索赔31万元。

  无情大火烧商铺

  “两个消防栓无水,消防员只好到其他地方找水”

事发当时无水的消防栓 记者韩亿国/摄

  昨天(11月14日)下午,在宜良县双禄停车场曾经的火灾现场,商户们已恢复往日的繁忙,只有从被重新粉刷过的墙偶尔露出的斑点及遗漏处可以看出这场火灾的痕迹。

  这是一排简易房屋,半截砖墙、石棉瓦、卷帘门就构成一间商铺,在不到300米的距离内经营着10余家商铺,全是做汽配、维修生意。

  虽然这里表面上已恢复平静,但人们的心里却依然留着这个可怕的回忆:8月10日下午4点45分,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烧毁经营多年的几家商铺,其中包括“怀林汽配店”。

  “我们做这行已有6年多,里面是我们这几年辛苦挣来的全部家当,可就这样全没了。”提起这场火灾,“怀林汽配店”老板娘沈新珍禁不住又红了眼眶:“当时我正在柜台里,母亲在后面煮饭,只听见有人喊着火了,我冲过去看,只见隔壁商铺冒出火光,我急忙打119,并叫上母亲跑出商铺。当时我真是吓呆了,因为商铺里都是易燃易爆物品,火很大。虽然有砖墙防火,可墙只有半截,且房屋顶上是石棉瓦、层板,火从顶上烧着过来,当时火烧得很高,太可怕了,我的两间商铺全被烧了。”

  “当时我也在店里,突然看到很多人向我这边跑来,才知道着火了。我什么也不管,只是埋着头向外搬货。”在这次火灾中幸存下来的一间商铺的老板娘说。

  “火烧起来大约20分钟,来了一辆消防车,喷了10余分钟水后,车上的水没了。之后又来了第二辆、第三辆,可都没有水。”当时在现场的苏云祥说:“消防员问我哪里有消防栓,我带他们跑到离现场不到50米的两个消防栓面前,可当消防员拧开消防栓时,两个消防栓里都没水,消防员只好到其他地方找水,过了好久才又拉着水回来。”

  “如果不是因为消防栓没水,我的店不可能被烧成这样,也不可能烧到旁边的商铺!”起火的“老棋汽配店”店主杨金其说,这场大火不仅烧毁20余万元的货,还烧伤了老父亲和一名工人。

  损失31万余元

  “火灾给整个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至今举债20万”

  这场大火共烧毁简易结构房屋166平方米,烧毁汽车电瓶、汽车零配件等财物,烧伤2人。

  9月,宜良县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杨金其把厨房设在易燃易爆油品仓库里,导致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系杨金其的父亲杨绍和向盛有机油、汽油、洗衣粉的塑料盆里用保温瓶倒入开水时,致使油分子大量蒸发,遇明火而发生火灾。同时,宜良县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杨金其对此次火灾负间接责任,杨绍和对火灾负直接责任。

  10月,经消防部门鉴定,“怀林汽配店”损失31万余元。“火灾发生后,给我的整个家庭都带来毁灭性打击。”沈新珍说,“为了从头再来,我们四处借钱,现在还差着20余万元债,就连女儿上小学的钱都是借的……”

  受灾商户索赔31万

  “代理律师说,几被告都负有赔偿责任”

  为讨回损失,沈新珍和丈夫梁艳坤决定打官司。因“怀林汽配店”的店主是沈新珍的父亲沈怀林,而实际经营者是梁艳坤,于是10月28日,沈怀林和梁艳坤一纸诉状将杨金其、杨绍和、宜良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宜良县匡远镇匡远村委会、宜良县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他们在这次火灾中造成的损失共31万余元。

  “对于怀林汽配店的损失,几被告都负有赔偿责任。”沈、梁的代理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表示,虽然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责任人只是杨金其和杨绍和,但消防部门的火灾责任认定并非赔偿责任认定,火灾责任是解决谁对火灾的发生承担责任,而赔偿责任是解决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主体不局限于杨金其和杨绍和。“在此事中,宜良县匡远镇匡远村委会是商铺的所有权人,村委会将商铺承包给宜良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根据约定对鸿泰公司负有监督义务,可正是因为监督不力而导致这场火灾;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包铺面后又将铺面转租给商户,公司对商铺是否有火灾隐患负有检查、监管并消除隐患的义务,但公司在今年7月火灾发生前一个月的检查中,已发现商铺存在吃、住、经营一体的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宜良县自来水公司负有不间断供水、维护供水设施的义务,但当火灾发生时,消防栓内没水,导致消防部门不能及时灭火,扩大了火灾的损失,因此3单位在此事中都有过错,对怀林汽配店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

  被告辩护律师提异议

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记者韩亿国/摄

  昨天(11月14日)下午,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庭审中,几被告都声称自己也是火灾的受害者,都对消防部门给怀林汽配店作出31万的损失认定提出异议。

  “杨家在这场火灾中也是受害者!”庭审中,杨绍和父子的代理律师首先对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这完全是一起意外事故,并非责任事故,杨绍和父子不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房屋是否有安全隐患,这是房东的责任,与杨家无关。”同时,代理律师表示:“这起事故对各方面都有警示作用,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近半小时才赶到现场,可当消防员赶到现场时消防栓却又没水……对此各部门都应反省自己。”

  匡远村委会和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认为,消防部门对火灾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已很明确,自己在此事中没有过错,火灾的发生与己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对自己的起诉。

  “消防栓停水与自来水公司无关”

  消防栓可是用来救急的,怎么在关键时刻没水呢?昨天的庭审中,大家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消防栓无水的这一问题上。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庭专门向消防大队调取证据,证明消防员赶到现场时附近的消防栓确实没水,最后消防员是从别处的消防栓取水灭火。

  “原告故意隐瞒事实,起诉不实。事实证明最后消防员还是用消防栓中的水来灭的火,怎么能说消防栓里没水呢!”宜良县自来水公司代理人提出,公司并非事故责任人,事故的发生也与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和联系,公司在火灾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提出消防部门在救火过程中,因消防栓无水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主张不成立,火灾是由明火引起,引发事故的场所明显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应由引起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的职责是负责供应城市生活用水,事故发生时全县供水正常,消防栓属于消防设施,其管理使用应由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栓停水与公司无关,公司对此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因原告不愿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此案。

都市时报

编辑:杨毅

[字号:  ]   [收藏本页]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