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物权法第一案宣判 租赁者需搬出垃圾中转站
[ 作者:洪扬 张恒钊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7-11-15 07:01:39   进入社区 ]
  “本院认为:物权人对所管理和控制的物享有权利,侵害他人物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物权法》第34条、24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昨日,记者获悉,西山区法院适用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租住在某垃圾中转站的租赁者立即腾房归还西山区环卫处。

  昆明市云兴路25号,一幢三层的水泥房子,名为永昌垃圾中转站。记者在现场看到,一楼左边的垃圾坑里堆放着很多垃圾,右边的房屋当成铺面租给一个药房,二楼一边是一个公厕,另一边的2间住房和三楼的3间住房则用玻璃封起了阳台。据了解,该垃圾中转站总面积为160平方米,1998 年建成后一直由五华区环卫处管理使用。2004年,区划调整后,该房屋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应移交西山区环卫处。但五华区环卫处认为其中的201号房屋不属于移交范围,故将该房屋出租给魏某,并收取了2006年和2007年的租金共计1392元。

  垃圾中转站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吗?怎么还有房子租赁给别人居住?西山区环卫处感到很纳闷。为了把201号房屋收回办公,西山区环卫处多次与魏某及其兄弟协商腾房。但魏某两兄弟称:“这是环卫处分给妻子的居住房,不是调配房,而且我们已经交了租金,不是非法占有,我们不应该腾房。”

  多次协商无果,西山区环卫处在今年9月3日将魏某两兄弟诉至西山区法院。

  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从交接表来看,201号房屋属于移交范围,五华区环卫处在房屋移交后仍将房屋出租给魏某使用,属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不能使魏某租住该房屋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西山区环卫处要求腾房的主张于法有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魏某两兄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云兴路25号永昌垃圾中转站 201号房屋腾出归还西山区环卫处。

  据悉,这是昆明首例运用《物权法》下判的案例。西山区环卫处的代理人谢明斌律师认为,《物权法》的施行,使占有权、管理权、收益权的规范都更加具体,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更到位,该案的宣判,必将对今后司法诉讼中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杨名跨律师认为,今后,老百姓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意识将大大增强,老百姓的维权冲动也可以得到释放。

都市时报

编辑: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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