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属于土桥村居民,理应享受土桥村居民的正式待遇,而不是他们说要给的20%分红补偿款。”官渡土桥村的居民罗继林要居民待遇一案是昆明《物权法》诉讼第一案,昨天上午在官渡区法院小板桥法庭开庭审理。
1995年6月,宜良人罗
法庭上,居民小组的代理律师、越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万越鹰表示,去年9月8日,土桥村居民小组的小组成员和居民代表已就罗继林分红及补偿一事,召开会议讨论并承认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其参加分红和获得补偿款。但是,由于土桥村年终分配与前期道路建设设施的投入分不开,而罗继林以前并没有履行过土桥村居民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等义务。考虑到他以上的种种情况,经全村讨论,决定今后按其他居民分配待遇的20%分配给罗继林分红及补偿款。
但罗继林的代理律师、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则认为,居民的福利待遇由其身份决定,而其身份由户籍决定,罗继林的户口本反映其确实为被告村的居民;虽然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行使自治权利,就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讨论决定,但决定应有法可依,居民小组所提的罗继林长期来不尽居民义务问题,这完全可以通过督促等途径促使其履行,并且此义务并非罗继林应享受的居民福利待遇及分红补偿款的前提条件。“对于只分配给罗继林20%的分红和补偿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此案将择日宣判。
都市时报
编辑:乔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