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从今年4月份说起,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的职工樊涛到昆明市第九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九检站)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时,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电脑记录后告知樊涛,他的车两年内曾3次闯红灯,有违法记录。按规定,他必须先交罚款才能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我什么时候违法了?这么长时间,为什么我自己都不知道,而且也没接到任何书面和口头的通知?”樊涛质疑。工作人员递给他一张“机动车违法处罚提示单”,上面写道:“云AP2×××车主,你于2005年5月22日、2005年10月8日、2006年12月27日……在煤气公司南口、法医院西口、丹霞路北口违反交通信号。请于检测签证后,尽快到大队违章办接受处罚并消除违法状态,否则将影响你下一次的车辆年审。” 工作人员还告诉他,如果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九检站将不能给樊涛车辆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无奈之下,樊涛只好先按九检站的要求到交警支队缴纳了800多元罚款(包括200多元滞纳金)。但是,樊涛却认为,九检站和昆明市交警支队的“搭车处罚”行为和方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的法律规定,涉嫌乱作为和不作为。于是,他将昆明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实施的“搭车”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撤销“搭车”行为,返还罚款863元。此外,他还将九检站也告上法庭。
一审时,昆明市交警支队表示,交警部门执法,是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4条为依据的,是合法有据的,根本没有所谓“搭车”罚款的现象。交警称,九检站只负责对车辆的安全系数进行检测,但是对机动车发出检验合格证必须由车管所负责,而车管所必须查看车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只有处理完以后,才能发放安全合格标志。故而,交警支队认为这是两回事,并不冲突。
经审理,官渡区法院于8月份作出一审行政裁定:驳回了樊涛的起诉。樊涛无法接受,再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昆明市中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以樊涛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为由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有误,依法撤销一审的行政裁定书,发还官渡区法院继续审理。
都市时报
编辑: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