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人 四起官司 遗赠房屋引发5年马拉松诉讼
[ 作者:王凌帆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7-11-26 04:15:36   进入社区 ]

  单位集资建房,分给了退休的孤寡老人韩国斌一套60多平米的房屋。交纳了所有房款,就等着单位办理房产证时,老人却去世了……

  老人去世后,单位变了卦,不再认可房屋属于老人。为维护老人的福利和自己的权益,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女历经一年的诉讼历程,终于得到

了房屋。然而,同样在等房产证办理的过程中,养女又因病去世……

  为完成母亲遗愿,21岁的孙女继续着诉讼之路。近日,孙女终于为韩大爷、母亲和自己打赢了最终的一战,要回了这套60多平米的房屋……

  房子是大爷为报答妈妈的赡养,给妈妈的。

  起因:孤寡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1985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刚生下女儿的何春兰认识了从云南粮油机械厂退休的韩国斌老夫妇,热心的何春兰时常到老人家里帮忙打理家务,时间长了,韩大爷也一直把何春兰当成自己的女儿看。然而,“一家三口”的幸福日子没过多久,韩大爷的老伴便去世了。几年后,韩大爷选择了再婚,但第二次的婚姻并没延续多久,韩大爷再次孤身一人。让老人欣慰的是,不管自己的家庭怎样变化,何春兰依然像女儿一样无微不至地照顾着自己。

  1993年,韩大爷所在的单位——粮油机械厂开始为职工建集资房,韩大爷分到了一套位于环城北路的60平米的住房。按单位的规定,韩大爷分4次向单位交纳了预收房款和集资建房款5.259万元,单位承诺为集资的职工们办理房产证。有了自己的房子,年老体弱的韩大爷开始考虑找个人来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大爷想到了何春兰,因为此时,何春兰的丈夫和母亲都已相继去世。

  1999年3月1日,韩大爷自书协议,将何春兰正式收为养女,这事还得到了韩大爷单位的认可。同时,为了让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3月12日,韩大爷和何春兰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何春兰承担韩国斌的生养死葬、疾病治疗、护理和日常生活的料理,直至韩国斌死亡。在韩国斌去世后,其个人私有的60平米房屋和所有的财产将赠给何春兰,他人不得干涉。协议公证后,何春兰开始尽心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边负责着韩国斌老人的起居生活,一边照顾着自己上了年纪的父亲和10多岁的女儿小莹。

  第一回合

  养父去世 房屋落空

  2000年1月4日,80多岁的韩大爷因病去世,何春兰在养父单位的帮助下,料理完了后事。没过两个月,何春兰的父亲也去世了,她带着女儿搬进了单位分给韩大爷的房里。但一年过去了,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都拿到了房产证,何春兰却一直都没有消息。她找到了粮油机械厂询问,不料单位负责人竟告诉她:分给韩大爷的房子是单位的集资房,韩大爷不可能享有房屋100%的所有权,且韩大爷生前并没有交清集资房款,所以他去世后也就不能办到房产证。

  明明养父早在1993年、1994年和1997年就分四次将集资款5.259万元交到了单位手里,单位怎么会不认了?何春兰不服,2002年,她将粮油机械厂告到了盘龙区法院。但是,盘龙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大爷生前既没有和单位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也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韩大爷要想把房屋转赠给何春兰,前提必须是韩大爷已经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最终,法院一审认定何春兰与韩大爷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第二回合

  养女终获房屋所有权

  2002年年底,何春兰拿到一审败诉的判决书后,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次提出上诉。何春兰在法庭上重申,养父和其他职工一样都已交清了房款,既然其他人都拿到了房产证,养父也同样应取得房屋100%的产权。且,她当初与养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时,单位不但对协议给予了认可,还出具了相关的房产证明以证实房屋产权证已在办理中。既然自己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应按协议得到房屋……

  昆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定何春兰享有养父的房屋所有权。何春兰打赢了第一战。

  第三回合

  单位退出多收房款

  但因房屋纠纷而引发的官司并没有因此而结束。终审过程中,何春兰在昆明市房改房售房价格评估报告书上查到了养父的房屋售价只值3.738万元,而单位竟然收了老人5.259万元。为此,2004年11月,何春兰又一次将粮油机械厂推上了被告席。

  经盘龙区法院调解,粮油机械厂退还了何春兰多收的1.521万元钱。何春兰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第四回合

  单位易主 孙女再打房屋产权官司

  但世事难料,就在何春兰和女儿小莹等待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2005年,粮油机械厂实行企业改制,被昆明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兼并收购,何春兰的房产证一拖再拖,再也没个说法。

  去年3月15日,何春兰因病去世,此时小莹已经21岁,小莹多次找到房地产公司协商房产证的办理,但得到的答复却是:“粮油机械厂没有移交相关资料,无法办理。”

  一套房子的房产证,因两代人的相继去世以及企业被房地产公司兼并收购再起波澜。无奈之下,小莹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但由于自己的继承权尚未认定,法院表示,小莹必须先将房屋权属认定后法院才能受理该案件。

  今年2月,盘龙区法院确认了小莹享有该房的所有权。据此,小莹向法院申请了复审房地产公司为自己办理房产证一案。

  法庭上,房地产公司表示,当初兼并时,他们得到的全部房屋办证材料里并没有这套房子的相关材料,且,为小莹办理房屋的产权是粮油机械厂的义务,自己并不是房屋产权部门,无权为其办理。

  经审理,近日,盘龙区法院判定,小莹作为何春兰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韩大爷遗留下来的房屋。而房地产公司在兼并了粮油机械厂后,有义务代原有单位为小莹办理房产证。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在3个月内为小莹办理好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这起因一套房子引起的四起诉讼在历时5年后,最终尘埃落定。

  律师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最好公证

  “这起案子非常典型,虽历经曲折,但最终还是依靠法律得以成功解决。这其中,老人和何女士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起了关键作用。”据承办该案件的律师、云南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彬表示,正是由于老人当初签协议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最终使被告单位不得不给小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陈律师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是单位分房的,则要保留好分房通知单等凭证,同时保留好交款单据;如果老年人要将遗产给予非近亲属的,要办理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也要像韩国斌老人一样到公证处办理,这样可减少很多纠纷。

  另外,关于遗产继承问题,陈律师介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亡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的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无血缘关系的,必须以遗嘱的方式才能继承,否则不能继承;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养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养子女同样享有法定继承权;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继承时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都市时报

编辑:朱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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