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昨提请审议
[ 作者: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7-11-27 04:22:50   进入社区 ]

  中国人驾驶外籍车罚款500元

  云南是连接东南亚、南亚的桥头堡,与东南亚的许多国家有口岸相连。对此,《条例(草案)》有一个新亮点,就是对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国公民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从

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临时进入我省境内的外国籍机动车,不得由中国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可以临时进入云南省境内参加有组织的旅游以及其他政府间的交往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外国机动车和驾驶人办理相关入出境手续。

  号牌号码有偿使用不公平

  《草案》第十条规定:“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总量的20%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有偿使用机动车号牌号码所得款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统筹管理体制。未纳入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号牌,全部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

  修改意见: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使用,既不便操作,也有违社会公平原则,弊多利少,对此应当慎重。因此建议修改为“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

  军人退役一年换领驾证

  内务司法委的修改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军人不得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为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驾驶证换证及管理工作,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规定:“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退役军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退役后一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领驾驶证。”

  非机动车和行人占1/4路面

  《草案》第38条规定:“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时,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1米范围内,自行车在1.5范围内、畜力车在2.6米范围内,三轮车等其他非机动车在2.2米范围内通行。”对此,修改意见认为,由于路面情况复杂,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较死板,不利于执法。

  修改意见: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右侧的四分之一路面内通行。

  删除“不得穿高跟鞋驾车”

  《草案》第4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保持安全带齐备、完好;二是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三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机(手持电话)和查看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和高跟鞋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是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

  修改意见:草案第42条第二项中有关乘车人坐车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要求不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第三项中有关驾驶机动车不得吸烟、赤足、穿拖鞋、高跟鞋等内容不符合云南实际,缺乏操作性,且上位法也未作规定,因此建议删除此内容,将条例草案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醒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第三项修改为,不得有手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查看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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