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周岁以上单车不得载
《草案》第47条第十款规定:“自行车附载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设有安全防护坐椅。”
修改意见:建议增加“自行车不得附载12周岁以上的人”,同时建议增加一项处罚规定,“自行车附载12周岁以上人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草案》第68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修改意见:为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防止扣车部门非法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被扣车辆,建议增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被扣留车辆”的内容。
交管应以教育为主
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内容较多,对此修改意见认为,交通管理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及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体现人民警察人性化管理及为民执法的良好形象。建议在以后的修改中,要更加注重法规的教育作用,对诸如“非本辖区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驾车驶入禁止通行路段的、驾驶车辆拨打电话的、在城市道路上副驾驶座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以及其他轻微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等行为”,采用“告诫警告等方式”执法,而不轻易采用罚款等方式来处理,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要求尽可能细化,以防止和避免执法上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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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茶、滇池保护将纳入立法计划
昨日获悉,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14件议案审议和办理已经省人大各专工委办理结束,普洱茶和滇池保护,建议纳入省人大今后的立法计划。
据省人大农工委审议认为,要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普洱茶生产、加工、销售中存在的问题,除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外,亦应通过地方立法,保护云南特有的普洱茶品牌。
省人大环资工委认为,现施行的由昆明市制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滇池保护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滇池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鉴于滇池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其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是必要的。环资工委建议把制定《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纳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后的立法计划。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
种子质量引发损失可追偿
据条例草案第27条规定,种子代销者应当按照委托者所提供的品种和数量代销,不得超委托范围经销,禁止种子代销者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种子或者将种子拆包销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种子代销者要求赔偿,也可直接向委托者要求赔偿,非责任方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省人大农工委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种子经销者要求赔偿,如果不是经销者责任造成损失的,经销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云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
不得发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云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时提出建议,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出售他人商业秘密和故意泄漏公民个人隐私的非法行为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加上“不得发布和使用未经信息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信息。”
昆明日报 都市时报综合
编辑:朱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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