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网站传播淫秽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作者:吴洁 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7-12-10 03:58:18   进入社区 ]

    为铲除黄毒,净化社会空气,我省法院严厉打击涉黄和非法出版物犯罪,自去年以来依法追究了173名涉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日前,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布了一批近期审理终结的典型涉黄案例。

  勾结

酒店人员组织妇女卖淫

  去年5月6日起,任岩山先后雇佣并组织俄罗斯妇女列娜、麻沙、尤莉娅(另处)在昆明市部分酒店及桑拿中心进行卖淫活动。期间,任岩山雇佣程宝刚(在逃)驾驶面包车负责接送卖淫妇女,通过酒店工作人员夏庆龙、刘春华等人介绍嫖客,从中获利。同年9月初,王洪玉抵昆,协助任岩山组织俄罗斯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任岩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王洪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刘春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夏庆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刘春华提起上诉后又撤诉。

  大学生强迫他人卖淫

  去年6月4日,在校大学生赵建成利用手机拍摄侯某某的裸体照片作为要挟,并通过网络联系拉客的手段,介绍侯某某与嫖娼人员章某某、金某在酒店发生性关系。

  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建成采用要挟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判处赵建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利用网站传播淫秽物品

  2005年4月,杨红林从北京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用109兆网站虚拟空间,创建了一个网站。2006年4月至6月间,杨红林利用其私人电脑在该网站的“大众论坛”栏目中,发布淫秽图片418张、淫秽小说339篇、淫秽电影169部。

  一审法院认为杨红林的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红林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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