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覃某的私车因欠缴半年的养路费,被昆明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稽查二大队现场查处,在勒令其当天补缴所欠下的养路费后,稽查部门现场对其开具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书。因不满这一处罚决定,覃某一纸诉状将稽查处告上法庭。昨天,西山区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交警私车未缴费被罚2000元
覃某是昆明市交警支队下属大队的一名警察,昨天的庭审现场,和代理律师一起坐在原告席上的他没有穿制服。6月4日上午12点左右,他驾驶着以自己私人名义购买的牌照号为云ADE296的菲亚特牌轿车行驶在人民西路上,被两名身穿制式服装的执法人员拦下,查出覃某半年未缴纳养路费。稽查人员现场开具了一份《交通处罚决定书》,对覃某罚款2000元,并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欠费。
“我事先不知道自己欠缴养路费,最多只属于欠缴,不存在拒缴行为,他们对我实施的处罚程序和处罚依据的法律错误,我要求撤回处罚决定。”事后,覃某缴清了欠缴的养路费,也缴纳了2000元罚金,但因不服处罚决定,他将昆明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告上法庭。
稽查处:交警有抗缴行为
“作为一名交通警察,他应该知道不按时缴纳公路养路费是违法的!”被告昆明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的代理律师陈宏元说。
陈律师陈述:6月4日当天,两名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查到覃某驾驶的车辆没有按照规定将养路费缴讫单据张贴在车辆的挡风玻璃指定位置,“但覃某拒不配合检查,一名执法人员的鼻子还被他突然推开的车门弄伤,后来110巡警赶到将双方带到东风派出所,他才接受了调查。”
通过查证查明:覃某所驾驶的云ADE296从2007年1月份开始就没有缴纳养路费,稽查处于今年4月1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覃某车辆落户时所登记的地址寄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云南省交通规费催缴通知书》。但直到2个月后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到时,车主覃某仍未履行缴费义务,已经构成了拒缴养路费的事实;在查获时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等事实也说明覃某有抗缴行为。按照《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抗缴国家交通规费的行为,征收部门可以处以应缴养路费1至5倍的罚款。
庭审中,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特快专递通知书原件等证据。
双方各执一词
“我知道不按期缴纳公路养路费是违法行为,但车虽然是我的,平常却都是我的亲戚使用,每年的养路费也都托他们去缴,对于今年上半年养路费未缴的情况我并不知情。对方邮寄给我的特快专递我也没有收到,他邮寄的地址是以我驾驶证上登记的地址寄发的,而按照规定,邮寄这样的通知应该以车主登记的地址为准。”覃某这样为自己辩解。
对于覃某所说邮寄地址不准一事,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认为:虽然覃某驾驶证上登记的地址和车辆行驶证上的是有出入,但地址的门牌号都是相同的,只是前者没有单元号和房间号,而后者有。按照惯例,只要覃某居住在门牌号所标记的大院里,一定能收到必须有收件人签字才能完成的特快专递,且邮政部门也没有退信通知。
一上午的庭审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都市时报
编辑:乔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