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1日,陈永红与安宁市太平镇妥乐村委会、妥睦村委会签订《承包荒山合同》,承包荒山进行植树造林。陈永红说:“当年我承包荒山植树造林在安宁市内尚属首家,极大地带动了周围农户的积极性,从1994年开始,安宁大范围推广我的模式,实施荒山承包造林计划。”
今年5月,安宁市太平镇政府要在陈永红的承包地内伐林修路,双方就林木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可双方还没谈好,安宁市林业局就擅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今年11月5日凌晨,太平镇政府采伐了我570.55立方米(4.713公顷)的林木,给我造成240多万元的损失,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物权。”陈永红一气之下将安宁市政府、安宁市林业局、安宁市太平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赔121万余元。
“570.55立方米的林木说没就没了!太平镇政府在征用林地过程中,必须对我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我的损失共计240余万元,但考虑到太平镇政府的行为是为了发展本地经济的良好目的,出于公共建设的需要,现在我仅要求他们承担50%的损失共121万余元。”
对此,陈永红的代理律师耿国平和郭忠律师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占用征用林地申报材料须提交“补偿协议”,本案中陈永红是林木的所有权人,然而太平镇政府却与妥睦、妥乐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将林木补偿款支付给上述两村委会,该行为系补偿对象错误的故意行为;陈永红对被占林木享有合法物权,其损失应依最新修订的《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昨天(12月18日),安宁市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都市时报
编辑: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