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春某、被告人陈某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被告人曾某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春某、陈某的非法所
得人民币2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4月,曾某(女,1989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在上杭县城建设路某旱溜冰场将幼女黄某(1994年1月出生)介绍给陈春某(女,1988年9月出生,上杭县某学校学生)、陈某(女,1988年8月出生,上杭县某学校学生)认识,三被告人以“卖处”一次可赚到几千元引诱黄某去卖淫。在黄某同意后,被告人陈春某、陈某与谢松琳(男,另案处理)联系,将黄某带至上杭某酒店给谢松琳嫖宿。陈春某、陈某各得介绍费100元。
4月26日,陈春某、陈某经黄某介绍认识范某(女,1993年3月出生),俩被告人问范某是否愿意“卖处”。在范某同意卖淫后,陈春某、陈某当晚将范某带至上杭县某大酒店给谢松琳嫖宿。陈春某、陈某各得介绍费30元。被害人黄某、范某均为上杭县某中学初一学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春某、陈某、曾某以金钱利益诱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卖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春某、陈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陈春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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