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取消8项行政审批 终止上市无需审批
[ 作者:    来源:网易    发布时间:2007-12-20 17:27:43   进入社区 ]

  从今以后,我国证券公司不再分经纪类、综合类,取而代之的是,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其实施更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业务牌照管理。这是证监会近日公布的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一项,并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中

明确的。

  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有八项,除取消证券公司类型核定外,其它7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今后,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发布关于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和使用,中国证监会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改由基金销售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后报基金监管部及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对涉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据此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监管及行政处罚措施。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由机构部负责网上证券交易后续监管工作,将网上证券交易后续监管工作纳入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中。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

  取消后依《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执行,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取消后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执行,即“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迫切需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行政审批过多的状况。

  为此,证监会进一步转变思维模式,坚持对关系到重大市场风险事项的审批,减少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审批,从总体上把握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管好关键的事项、机构和人员,同时逐步通过强化日常检查和事后调查处罚力度,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约束。

  通过强化行为规范和持续监管,在法律框架内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证监会公布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自2002年底以来,证监会第四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经过前后四批的清理,证监会共公布取消109项行政审批项目,7项行政审批项目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体现了证监会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决心和力度。

  这是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切实提高资本市场监管的法治水平和市场化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监管更加规范、透明和高效的重大举措。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证监会已于2002年12月、2003年4月及2004年6月先后三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随着《证券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的修改制定,一方面,新设定了一些行政审批项目,另一方面,许多原有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甚至已经被取消。

  因此,证监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前三次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第四次行政许可项目的全面清理。

  为避免监管工作出现管理脱节,证监会在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工作衔接作了妥善的安排。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为了提高资本市场监管绩效,证监会充分发挥包括派出机构、协会以及交易所等在内的全系统资源。

  能够下放给派出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予以下放,发挥派出机构辖区监管的优势,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能够进行自律管理的,授权协会、交易所等完成,提高资本市场自我监管的能力,促进资本市场监管的市场化进程。

  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是对监管方式的完善和优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机制和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推进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法治化,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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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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