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不收应缴税款 将处3倍以下罚款
[ 作者:杨抒燕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7-12-22 10:22:52   进入社区 ]

  为完善代收代缴制度,强化代收代缴手段,日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公布关于《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

  已完税车船被盗可退税

  办法特别提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

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应收不收处三倍以下罚款

  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保险机构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编辑:小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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