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加班费未领到 反被逼写“自愿”证明
[ 作者: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1-06 10:28:41   进入社区 ]

  “我当保安4年,每天工作12个小时,却拿不到一分加班费,现在公司竟要我们写‘我自愿为公司加班’的保证书,我不写单位就让我走人!”前天,从楚雄牟定到昆明打工的毕绍衡来到本报反映他的遭遇。

  毕绍衡说,2003年11月27日他来到昆明某物业公司当保安,公司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买任何社会保险,“只是让我交了300元押金,就让我来上班了。”

  4年来,毕绍衡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而且公司让什么时候加班都得干,逢年过节也一样,可加班费却只是偶尔象征性发一点,从未足额发放。

  “不久前,也许是公司听到了员工们的理怨,就要求员工们写一份‘我自愿为公司加班’的保证书。”较真的毕绍衡不同意。没想到,去年12月25日,他接到了公司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让他走人的通知。

  在和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毕绍衡找到了时报“讨薪智囊团”,正式委托李端文律师全权处理此事。李律师准备代毕绍衡向西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他工作以来至2007年11月25日每天超过4小时的加班工资;补缴自用工之日至被辞退之日的各种社会保险;支付4年的休息加班费和节假日加班费;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毕绍衡离开公司是他主动提出不干的!”而物业公司保安部主任则这样说。

  律师点评

  物业公司“五宗罪”

  盟君律师团队范培红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在此事中存在五大问题。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物业公司让员工签“自愿加班”的字样,其实是一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以规避支付加班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扣押证件等。物业公司没有退还毕绍衡300元押金,不仅要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第三,物业公司没有为毕绍衡买过任何社会保险,应支付4年以来的保险费。

  第四,毕绍衡虽然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已建立。

  第五,因物业公司辞退毕绍衡没有法定的或正当的理由,毕绍衡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其支付赔偿金,毕绍衡工作满4年,按规定可获得8个月工资的补偿。

都市时报

编辑:乔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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