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利用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第一案浮出水面。中国证监会昨天(6日)通报称,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处以罚款176万余元。这是2007年9月
《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后,证监会首次查处此类案件,针对市场“庄家”的严打铁幕已经拉开。
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大同煤业”上的表演
证监会提供的信息显示,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点41分至11点0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点42分至11点04分期间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
事实上,2006年6月26日是大同煤业上市的第二天。当天,上市首日收盘较发行价上涨63%的大同煤业全天剧烈震荡,收盘下跌9.24%,报收于10.02元,全天最高价10.65元。
调查显示,周建明反复以接近最高价的价格虚假申报之后,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迅速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随后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分析人士表示,周建明很可能是在大同煤业上市首日的低点买入,又在第二天通过高价虚假申报买入的方式诱导投资者,从而迅速完成出货。
证监会表示,周建明频繁大量买入申报的目的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还曾染指14只股票
据调查,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76万余元。
证监会没有透露周建明的个人信息。不过,周建明这个名字在A股市场上出现的时间至少在2004年之前。
可查资料显示,2004年年底,周建明持有东睦股份17万股,直至年报披露之后。2005年,周建明又先后买入S宣工和宁波华翔,其中,周建明持有55万股S宣工,持股时间达到了半年以上。2006年,周建明又先后买入50万股S天一科和75万股维科精华,持股时间均相对较短。
以上信息显示,随着A股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监管的规范,周建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也不断缩短。到2007年,周建明的名字再也没有在公开信息中出现过。
目前尚不能证明上述周建明与证监会披露的周建明是否同一个人。事实上,2006年末以来,越来越多的“庄家”开始采取绕道他人账户的方法,尽力不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开信息中。
还有更多“周建明”待查
“这种‘傀儡账户’很多。”广东戈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对早报记者表示,很多“庄家”都是到农村去低价收购一些居民身份证,用以开立“傀儡账户”。他们利用成千上万的这种账户,由许多人同时操作,每个账户的申报量只有几千股。这种犯罪行为不仅隐蔽,案发之后,调查难度也非常大。
事实上,本轮牛市以来,类似半年获利10亿元的“刘芳”、年获利3亿元的唐亮这样的所谓“最牛散户”层出不穷。这些身世背景一片空白的人名很可能就是一些庄家的“傀儡账户”。
刘国华认为,周建明动用大笔资金操纵股价,获利却只有176万元的原因,可能正是由于账户分散。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查得周建明非法获利只有176万元的另一种可能是,他的资金来源属于挪用,并未计较收益率。
无论如何,在刘国华看来,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日常监管依然有待加强。“从以往案件来看,周建明案即便进入刑事审理程序,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违法成本较低。”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勇也认为,证监会的监管重点目前在上市公司和违法发行股票上,监管目光应更多地放到“大哥们”身上。
昨天,证监会表示,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屡有发生,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研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控系统,加强监控与防范。
2007年9月,证监会首次出台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将虚假申报、抢先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目前,有关司法解释也在起草中。
四部门联合发文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新年后首个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
关于“涉非”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此前,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
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也明确:“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通知》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从执法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
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据悉,在过去一年中,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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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明确 一批大要案将进入司法程序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通知》的下发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而且与国办99号文、各地贯彻实施意见一起构筑起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治体系,并将为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有关人士介绍说,从发文形式来看,证监会与公、检、法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发文,这是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有益尝试,也为今后相关部门及时、高效地打击资本市场各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模式。
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从目前各地查处情况来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是导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从重从快地审理一批大案要案,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同时,《通知》为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再辅以各地纷纷建立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必将取得丰硕成果。
2006年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加大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明确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为进一步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威力和成效,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底下发了国办99号文。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办99号文所确立的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的体制,符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实际需要。
随着200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设有证监局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全部出台了贯彻国办99号文的实施意见,分别建立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从预防、发现、性质认定,到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善后处理等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形成了联合打击的合力,为有力地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两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川、陕西等地司法部门依法判决了一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例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同时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罪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互为前提,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等等。
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而成立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解决问题。经过公、检、法、证监四部门共同努力,《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
编辑:红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