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大妈拍结婚纪念照摔伤 获影楼2.5万赔偿
[ 作者: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1-08 15:44:51   进入社区 ]

  结婚40周年,为了纪念这个来之不易的幸福日子,李大妈和老伴到影楼拍摄婚纱纪念照,然而拍照过程中,李大妈却在影楼摔成了十级伤残。昨日获悉,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虽然影楼贴有“小心台阶”字样,但店堂

告示不是免责事由,判令由影楼赔偿李大妈2.5万余元。

  影楼拍照不慎跌倒摔伤

  40年前,李大妈出嫁,从此与丈夫风风雨雨40载。2006年,正好是59岁的李大妈和老伴结婚40周年,为了纪念红宝石婚姻这个极富意义的日子,李大妈和老伴决定拍摄1套40周年婚纱纪念照。

  2006年4月27日,李大妈与老伴一起到昆明某婚纱数码摄影有限公司预约拍照,约定价格为2388元,并向影楼支付了相关费用。6月11日一早,在儿女们的陪同下,李大妈和老伴一起来到影楼拍摄婚纱纪念照。拍摄从上午10点开始,下午5点左右,李大妈独自前往影楼更衣室更衣,准备拍摄最后一组,然而在通过过道中间的凹形台阶时,不慎跌倒摔伤。

  120急救车将李大妈送到云南省中医医院,经医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李大妈住院治疗36天后出院。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存安全隐患影楼为伤者埋单

  伤愈后,李大妈一纸诉状将昆明某婚纱数码摄影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中,分析影楼在该凹形台阶附近贴有‘小心台阶’的提示等事实,影楼的营业场所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影楼没有根据其场地情况及李大妈的年龄情况派员工陪同李大妈,致使李大妈在通过该凹形台阶时摔伤,由此看来,李大妈在摔伤时并无过失,故应确认影楼没有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大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昆明某婚纱数码摄影有限公司赔偿李大妈经济损失25755.97元;驳回李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客人利益,在楼梯两旁放置显眼的警示标志,案发当日,李大妈曾多次往返于出事地点,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曾多次提示李大妈要注意安全,由于李大妈自己不小心,随意走动导致不慎摔伤,李大妈对此存在过错,公司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宣判后,昆明某婚纱数码摄影有限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事发地点的凹形台阶已存在隐患,故影楼在该台阶附近贴有“小心台阶”的字样,但该提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李大妈在接受影楼所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跌倒摔伤,故在影楼无证据证实李大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原判认定影楼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都市时报

编辑:牛廓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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