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乙肝病毒74名学生被退学" 被退学生告学校
[ 作者:周建军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1-09 09:52:31   进入社区 ]

  去年9月,原本满心喜悦地到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读书的小雄和小玲遭遇突变,体检后,学校告之查出“乙肝”,要求退学。另有72名新生,也有同样遭遇,被迫退学回家。经多次复检后,小雄和小玲均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学校所称的“乙肝

患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受教育权利,在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帮助下,小雄和小玲将学校起诉到法院。前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再也不会踏进那所学校,就算他们现在愿意接受我,我都不会再去,他们嫌弃我们。”去年9月22日,面对记者,年仅15岁的小雄说出了这样的话。遭遇退学风波后,小雄变得沉闷,经常一个人默默地待在家里,不与他人说话。而同样是15岁的小玲,退学回家后就连续失踪了好几天。退学对于两个年轻的心灵来说,是很难承受的打击。

  “学校自己都没有弄清楚‘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系,我们觉得是学校歧视了孩子,孩子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两个学生的家长多次找到学校,希望能让孩子边治疗边上学,但是学校坚持要孩子退学。多次请求无果之后,他们于去年11月份委托律师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违法。”

  前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雄和小玲并未出现在法庭上,他们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和代理律师一起,与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对簿公堂。庭审中,“本案原告是录取后被辞退,还是在录取过程中体检不合格而不予录取?”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法庭辩论异常激烈。

  而在原告是否是“乙肝患者”这个问题上,被告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事实证据,而是在开庭审理当中,休庭半小时后拿来的。原告代理律师对此“迟到”的证据不予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因行政诉讼主体是否为适格主体及相关事实证据需要求证相关的专家等问题,法庭并没有当场作出判决。“我希望法庭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小雄的父亲说,之后他们还考虑向学校提出民事诉讼。

都市时报

编辑: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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