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首例车撞狗官司一审下判 主人获赔240元
[ 作者: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1-11 04:56:00   进入社区 ]

  昆明闹市区潘家湾云大医院后门附近,一只漂亮的博美犬跟着主人出门遛街,没有绳牵着的它无拘无束,四处炫耀自己的美丽,一不留神它跑到非机动车道上,结果可想而知,狗狗死于非命!为了替冤死的狗狗讨个公道,狗主人李大妈将“肇事”司机告上

法庭。昨天获悉,五华区法院北门法庭对昆明首例车撞狗官司作出一审判决:狗主人监管不力,自担七成责任,获赔240元。

  2006年3月8日,儿媳刘某某花800元钱从昆明白龙花鸟市场买回这只刚刚两个月大的博美犬“妞妞”,给婆婆李大妈作伴、解闷,“妞妞”自从来到这个新家,得到了所有人的关爱,成为了家中一员,它以自己的方式讨每个人的欢心,特别是李大妈,18个月以来“妞妞”与李大妈相依为命,建立了很深的感情。

  然而2007年9月24日,儿媳刘某某带着“妞妞”出门遛街,当时她并没有拴着“妞妞”,而是让它自由活动,当走到人民西路潘家湾云大医院后门附近时,“妞妞”跑到了非机动车道上,结果被一辆红色夏利车给压死了。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狗主人李大妈将“肇事”司机阮某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4800元,其中包括买狗的800元、900元饲养费、500元埋葬费和2600元精神抚慰金。

  五华区法院北门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阮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证行车安全,而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李大妈饲养的宠物压死,其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某将宠物带到公共场所,应当尽到看管的义务,而刘某某没有看管好该犬,使该犬脱离其看管范围,至该犬跑到非机动车道上被压死,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过错责任,“由于此次损害后果的产生,双方均有过错,本院认为李大妈应承担70%的责任,阮某应承担30%的责任,鉴于李大妈购买该犬的价格为800元,故应由阮某赔偿240元”。

  至于其他费用,“由于饲养费不是阮某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而是李大妈饲养宠物的必要支出,故对李大妈关于宠物饲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李大妈无证据证实埋葬费的支出情况,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李大妈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阮某赔偿李大妈240元。

  此案的审判长、五华法院北门法庭庭长朱强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很少见,可群众很关注,其中也暴露出诸多法律空白,法院希望通过案件的审理倡导大家文明养狗、健康养狗。

  经过上午的审理,最后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都市时报

编辑: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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