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卡安全漏洞多 犯罪集团瞄准中国境内
[ 作者:郭毅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01-16 20:13:18   进入社区 ]

  我国信用卡犯罪呈现密集化和蔓延趋势

  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警方首次向记者透露:我国信用卡犯罪的各类案件发案数量上升较快。目前,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的金额有高

有低,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信用卡犯罪呈现密集化和蔓延趋势。因为有些案件被瞒报,所以,实际上国内的真实发案数和涉案金额要远远大于警方所掌握的数字。信用卡犯罪的危害程度已呈现出逐年严重化的发展趋势。

  据了解,从2002年至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923件,判处犯罪分子人数为915人。2004年分别比2003年上升了22.14%、13.95%。2004年上半年的发案数就超过2003年的全年。2005年1月至5月,法院受案的数量就已达到2004年全年数量的66%。甚至在广东一个案子缴获的伪造信用卡就超过4万张。以上的案件数和人数仅仅是已破获的案件并且已抓获的人数和案件数,而实际上国内的真实发案数要远远大于以上数字。

  信用卡犯罪导致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风险损失逐年加剧。由于不少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为抢占市场而削弱风险的防范制度,发卡审核制度有所放松,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仅从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银行卡犯罪案件看,既有不法分子以单位代发工资为名,向银行申办数十张甚至上百张银行卡,然后到可套取现金的特约商户刷卡套取现金;也有公司直接向银行申请POS机,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空刷套取现金;还有不法分子借助信用卡在银行自动提款机上存入变造人民币,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等量人民币,等等。不仅案件数量同比倍增,而且危害明显加剧。信用卡犯罪频发,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警方把脉话隐忧 

  14日,哈尔滨警方有关负责人在分析国际信用卡犯罪活动猖獗的复杂背景时,不无忧虑地对记者,也是第一次对外界公开了他们的忧虑。

  主犯难定罪 调查屡遇尴尬

  在国际信用卡犯罪团伙犯罪过程中,都是那些“车手”刷卡消费。这样很难抓获“车头”。很难搜集“车头”犯罪的直接证据,造成起诉难、审判难的局面。

  林家宏使用伪造的由香港银行发行的VISA信用卡案件,但是在侦办先后在上海诈骗7万余元人民币。过程中,公安机关虽然与银联组织、VISA信用卡组织进行了联系,但上述组织都以客户资料保密为由,没有提供真实持卡人的资料及银行对账单,由于真实持卡人身在境外,加之发卡银行不愿让真实持卡人知道信用卡被伪造,以免影响银行信誉,因此在此案中没能对真实持卡人进行调查取证。

  最后,办案民警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大力配合协调下,索取到林家宏持伪卡在境内的刷卡记录,进而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

  跨境犯罪 涉外取证较难

  在跨境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伪卡鉴定、持卡人声明”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在这类案件中,从真实持卡人的信用卡磁条信息被盗,至该磁条信息被利用制作成伪卡用于诈骗犯罪,其空间、时间跨度均较大,所以在不少案件中,“持卡人声明”这一重要证据往往不能及时或无法交到案件的承办员手中,从而造成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立法不严密 缺少司法解释

  从预防打击犯罪、降低警力消耗等办案实际效果角度来看,警方如果在犯罪嫌疑人实施作案前,已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持有伪造的信用卡及准备利用伪造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的证据时,就应主动出击实施抓捕。而不是等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或实施犯罪完毕后,再进行打击。但现行刑法新增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也只是规定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是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处以刑罚。

  警方认为刑法新增条款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既没有解释“数量较大的”含义,也未将伪卡诈骗案件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持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单列为应受刑罚处罚。

  诚然,该种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对于预备犯,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就信用卡诈骗犯罪,犯罪预备比照既遂量刑缺少实务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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