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刘女士在一本宣传画册上看到一种新型的美容手术“金丝美容植入手术”,就是将直径0.1毫米的金丝植入到人的面部,通过黄金与皮肤的长期接触释放活性金,可以激活细胞,延缓衰老,让人青春定格。在得知昆明尚好美科贸有限公司在做这项美容手术后,刘女士前往咨询,美容院负责人介绍:这种手术有科学理论支持,手术采用的是高科技金丝材料,绝对没有任何风险。1月22日刘女士和姐姐每人交了2万元后,接受了金丝美容植入手术。然而手术后,她和姐姐的脸上不仅没有焕发青春,反而出现了肉芽肿、皮肤色素沉着等意想不到的问题。9月13日,经法医鉴定,她和姐姐因此次手术都已构成了轻微伤。刘女士和姐姐分别将美容院负责人刘某某告上法庭,各索赔9万余元,成为我省首例“金丝美容”毁容案。
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刘某某、上海葆真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刘女士925元,赔偿刘女士的姐姐1525元。一审宣判后,刘女士及其姐、昆明尚好美科贸有限公司老板刘某某,双双向昆明市中级院提起上诉。
2007年5月,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上海葆真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签订加盟代理合同,销售上海葆真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非法美容产品,并联合制作虚假广告,致使刘女士和其姐轻信广告宣传,接受了该公司提供的金丝植入美容手术,造成了伤害,此间刘某某收取了刘女士和其姐所交的4万元手术费,因此刘某某与上海葆真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金丝植入美容手术造成的伤害构成了共同侵权,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因刘女士及其姐对相对方的相应资质及产品质量疏于审查,未尽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昆明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