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8日,在与范泽忠涉黑组织成员在人民公园外“火并”中,王波持火药枪击中对方团伙成员汪勤额部,致汪勤当场死亡。
当晚,镇雄县警方出动全部警力,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波。7月9日,警方抓获躲藏在山林中的王波同伙吴忠,并查明具体情
之后,王松林等17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罪有应得 4大罪名判处王波死刑
2007年12月12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波恶势力犯罪集团,包括王波、王松林在内的18名团伙成员被控多种罪名。庭审当天,100余名群众专程赶来旁听,法庭内戒备森严。

王波等被押入法庭 车应华/摄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波两次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组织、指挥其犯罪集团多次持刀枪在县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称霸一方,持枪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王波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松林自2004年以来与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长期勾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供其犯罪集团开支,且带领其他组织成员在县城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且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对其撤销缓刑,与所犯的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他15名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集团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王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吉余4万元;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松林有期徒刑19年;沈成昆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零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徐广、吴雍二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罪恶档案
A、 2005年5月以来,范泽忠的手下宋逢源团伙成员与王松林团伙成员多次聚众斗殴,其间多人被杀伤。5月13日,双方在南广公园发生械斗,周虎被宋逢源团伙砍成重伤。5月底的一天晚上,王松林、李虹等发现宋的手下成员王杰、宋登在县委党校,便带领20余人到党校与宋逢源团伙成员发生斗殴,并将张朝武家门窗打烂,后被“110”民警出警驱散。
B、 2005年6月4日,王松林团伙成员李虹被宋逢源等人杀死,王松林等声称要“血祭李虹”。后双方在县城“张记烙烤店”遭遇,双方发生冲突,周虎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杀伤宋逢源,后回住处拿刀追砍宋逢源和王傲,致宋、王二人重伤。
C 、2006年7月8日,王波犯罪集团与范泽忠涉黑组织成员竟公然在地处县城闹市区的人民公园外“火并”。其中,王波持火药枪击中对方团伙成员汪勤额部,致汪勤当场死亡。
D、 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王波、王松林犯罪集团成员还多次与范泽忠犯罪团伙成员在县城内发生械斗,双方成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王松林的手下周虎等砍伤无辜群众王方,致其轻伤;申时波带人将孙勇砍致轻微伤,并砍烂孙的麻将桌。
E 、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王松林及其团伙成员还凭借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作案8起,致3人轻伤,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2006年6月,王波团伙成员沈成昆等3人持火药枪和长刀到镇雄县城龙井路“勇静”发廊,无故要求入股分红,遭到业主拒绝后,3人竟打伤业主和服务员,抢走服务员冯晓(化名)180元现金和手机卡。
王波犯罪集团在当地乃至全省都有着较大影响,特别是王波在闹市区人民公园外枪杀对方团伙成员汪勤一情节,恶劣程度被当地群众普遍认为是“超过2007年度震惊全国的‘黑老大’范泽忠案”。
都市时报
编辑:杨毅
| 第 | [1] | [2] |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