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两年前的禄劝,经检验所放爆竹为不合格产品
两年前,一枚“六号鱼雷”爆竹在年仅6岁的小成手中爆炸,巨大的爆炸力把孩子的手掌炸开了花,食指和中指的上半部分被炸飞,经检验
不合格爆竹炸残孩子右手
2006年1月19日上午9点左右,不满6岁的小成和几个小伙伴一起到禄劝县城五星路一家烟花爆竹专卖门市部买爆竹,以0.5元1个的价格,购买了2盒(20个)云南江川路居高龙潭烟花火炮厂(以下简称江川火炮厂)生产的“六号鱼雷”。之后,小成和小朋友到禄劝县政府招待所后面的山林里燃放。突然一声响,一枚“六号鱼雷”在小成的手中爆炸了,顿时右手血肉模糊。
当天,小成被送到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部分毁损伤;食、中指毁损缺失;手掌炸伤”。2006年4月27日,经鉴定,小成的伤情为重伤,已构成八级伤残。
2006年1月23日小成向禄劝县工商局投诉,当日禄劝县工商局依法对这家烟花爆竹门市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从销售剩余的51盒“六号鱼雷”中随机抽取6盒,委托有关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引线燃放时间不合格,外观、外包装不合格,质量综合判定不合格。”
六岁娃告火炮厂索赔19万
“正是因为江川火炮厂生产了不合格产品,门市部让这些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才造成儿子右手残疾!”为替自己讨个说法,年仅6岁的小成一纸诉状将江川火炮厂和门市部老板张某告上法庭,索赔195251.20元。
禄劝县法院认为:江川火炮厂生产的不合格“六号鱼雷”导致小成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作为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成属未成年人,在燃放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防范,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燃放致身体受伤,亦有一定过错。据此,一审判决:小成的各项费用121996.50元,由江川火炮厂赔偿70%即85397.55元,由张某赔偿10%即12199.65元;驳回小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成、张某及江川火炮厂均不服,纷纷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张某否认小成在她的商店买过东西,“我具备经营烟花爆竹的合法资格,所进的产品均是合格产品,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川火炮厂则认为相关部门的检验标准不对,“当天小成还购买了其他产家的爆竹,不能认定就是火炮厂生产的产品炸伤他,且送检‘鱼雷’是从张某门市部抽检,不是小成所购买的,虽然检验不合格,但不能认定小成燃放的‘鱼雷’也不合格”。
受伤娃获赔15万
2007年6月26日,昆明中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小成燃放的“六号鱼雷”是从张某处购买并属江川火炮厂生产,江川火炮厂生产的“六号鱼雷”经检验属不合格产品,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虽是销售者,但导致小成受伤的“六号鱼雷”系江川火炮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江川火炮厂不能举证证实张某在销售过程中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因此赔偿责任应由江川火炮厂承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江川火炮厂未举证证实小成有过错,小成也不应承担责任。
故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江川火炮厂赔偿小成155568.2元;驳回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有关人士提醒:年关将至,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运输、储存和销售一些三无烟花爆竹,给消费市场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大家在选购烟花爆竹时,尽量到正规经销店购买,千万不要购买像摔炮、潜水鱼雷、大雷这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及销售的烟花爆竹;在购买烟花爆竹时,注意看产品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厂名、质量等级、生产日期等内容。此外,孩子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有家长在旁监护。
都市时报
编辑:牛廓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