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 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事自谋职业的3类人员可按自谋职业方式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据悉,此3类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
;因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谋人员;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改革改制或改革改制批复下达前分流安置,而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谋职业人员。2007年4月20日前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上述人员,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属地参保的原则,申报、认定、补缴医疗保险后,可按自谋职业方式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医疗保险关系。2007年5月1日后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上述人员,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昆明日报
编辑: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