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调换工作不成,龙某负气离开单位,在家等待消息,一等就是8年,当他再度到单位询问时,却被告知已被除名。“单位开除我我自己怎么不知道?”眼看着8年的等待瞬间成为泡影,龙某一纸诉状将单位推上被告席,控诉单位两
桩“罪行”:不能因旷工解聘员工,除名时未履行告知义务。
这场历时6年、历经9个诉讼程序的官司近日由昆明中院审结,龙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行恢复,公司为龙某补全劳动保险。在历经了14年跌宕起伏的等待后,龙某终于为自己讨回了说法,但此刻的他已精疲力尽。
负气离岗被除名
龙某今年57岁,原系昆明市锯条厂职工,1992年7月,他因调动工作事宜与领导发生矛盾,同年7月,龙某离厂外出,锯条厂以龙某长期旷工为由,于1994年12月23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并公告,2002年9月4日,龙某签收了除名公告。
2001年5月,锯条厂被云南华升房地产兼并,债权债务全部由华升公司承担。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偿费和安置费。2002年10月,龙某到锯条厂领取失业申请登记书,到盘龙区失业保险机构代办保险时,因逾期不得享受救济金。龙某称:“在锯条厂作出除名决定后,我根本不知道。”于是,一场艰辛的维权之战由此开始了。
6年官司审了9回
2002年10月,龙某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龙某不服,分别把锯条厂和华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除名处理决定,恢复公职,安排工作,完善社会保险。盘龙法院以已超时效为由,诉请再遭驳回。一审结果出来后,2004年8月,龙某再度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了锯条厂作出的除名决定。
离开单位12年,劳动关系得到恢复,年近半百的龙某终于松了口气。由于单位拒不履行,龙某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龙某再度向官渡区仲裁委提出申诉,在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后,再次经历了一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再上诉,辗转于纷繁复杂的诉讼程序后,2008年1月,随着昆明中院最后的认定,龙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行恢复,单位为龙某补全1995年至2001年的养老保险,权利终于得到了保障,一个等待了14年的劳动诉求,终于画上了句号。
说法:不能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解聘职工,应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能仅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护权益。”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汤荣律师称。
据汤律师介绍,与龙某一同被无故“除名”的职工共有32人,只有龙某和另外一名职工李某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管历经艰辛,但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而其它30名老职工忍气吞声,权益依然没有得到保障,令人遗憾。
都市时报
编辑:牛廓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