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洞矿难三主犯获无期 煤矿被处罚金1.8亿
[ 作者:李宏伟    来源:本网综合    发布时间:2008-02-25 09:03:28   进入社区 ]

公判大会现场。

数万名各界人士冒雪来到临汾体育场参加公判大会。

数万名各界人士冒雪来到临汾体育场参加公判大会。

  资料图: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爆炸事故,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人民网 前卫/摄)

  2月24日上午,临汾市在临汾体育场召开“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公判大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及17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对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852亿元;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市、县干部群众近5000人冒雪参加了公判大会。

  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 (原新窑煤矿)非法开采9#煤层,该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时许,由于违规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惠平用电话向被告人王东海汇报,王东海指示不要上报,孔惠平便与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王俊杰、任天会在煤矿调度室商议自救。唐元平采煤队24人在井下联系呼救,唐元平在任天会的电话指令下,盲目将煤层密闭打开,致使风流短路,发生次生事故,到12月6日凌晨4时,孔惠平见事态无法控制,用电话报了案,延时5个多小时,但此前已有工人向110报警。被告人孔惠平、高建民、王俊杰、秦三顺盲目组织人员施救,致使伤亡扩大,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852亿元。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孔惠平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等,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0年、14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根虎、高志成、杨新锁、孙国胜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年、12年、1年;被告人王俊杰、任天会、乔乡成、任杨虎、侯红记、张景学、郑俊强分别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4年、7年、3年、1年、1年;被告人唐元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成功救出本队24名工人,免于刑事处罚。

  山西临汾市公开对2007年12月5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民营新窑煤矿发生死亡105名矿工的特大爆炸事故进行公开审判,17名相关责任人被判无期到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4年以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受利益驱动,非法开采9#煤层。为逃避打击,在9#与2#煤层间建有密闭设施。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进行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设施。事故发生前,9#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由于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起诉书说,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矿长高建民、副矿长秦三顺等14名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在明知该矿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生产,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书还指控,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炸药3万余公斤、雷管2.3万枚,情节严重,并有非法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国家资源等多项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编辑: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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