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消费黑幕和欺诈内幕的亲历者或知情者,或了解某个企业或行业欺骗消费者的招数和内幕,愿意站出来对其进行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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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我们将联合都市时报“阳光维权律师团”律师、开通两部24小时消费维权热线,推出3·15消费维权特别报道。如果您在生活、工作和消费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都市时报两部维权热线:5353000、5833333,我们将联合律师团律师教您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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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低部有生产日期 黄兴能/摄
啤酒瓶爆炸引发“国标”争议
| 维权 |
市民王先生在与朋友聚餐时,放在桌下的啤酒瓶突然爆炸,王先生右眼从此失明!昨天(3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庭审中,对于国家行业标准中“建议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2年”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这项规定成为强制性规定将会对啤酒行业带来很大的冲击。
去年5月20日傍晚,昆明环球阀门有限公司职工王洪在单位宿舍与几个朋友一起聚餐,突然“嘭”的一声,桌下的一瓶金星啤酒发生爆炸,玻璃碎片直接飞进了王洪的右眼,顿时血流如注,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2007年8月27日,经法医鉴定:王洪右眼睑裂创,眼球破裂;伤残等级为五级。
“我在单位工作了10多年,是公司的骨干员工,现在却失去了眼睛、失去了工作……现在一家人就靠妻子每个月几百元的工资生活。”王洪说,他在公司做钻工,自从眼睛受伤后,再也不能继续工作,且不能做重体力活,去年12月合同到期后,公司表示不再与他续签合同。
2007年9月10日,王洪将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5万余元。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赔偿王洪各项损失61908.78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56908.78元。一审宣判后,王洪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赔偿的计算标准”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两个问题上。
“早在1999年国家对啤酒瓶的使用就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建议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2年’。”王洪的代理律师陈昌森表示,爆炸的啤酒瓶是2003年生产的,远远超过了规定时间,公司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无视行业规定,反复回收使用过期啤酒瓶,致使啤酒瓶老化,抗内压、抗冲击、抗热震强度减弱才造成此次事件,对此公司负有严重过错。
“这个标准仅是行业技术规范,只是参照依据,根本没有强制性,且对于啤酒瓶2年的使用期限也只是‘建议’。”对于这个国家标准,金星啤酒公司的代理律师董明表示,公司对投入市场的瓶子都有严格的保障,所有瓶子都要进行检测,这批2003年的瓶子投入市场前经抽检是合格的,2007年金星只发生了这一例爆瓶,“对于这个意外我们也感到很遗憾,但不能由此推断公司有严重过错”。
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昨日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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