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丢车索赔不成 报警被识破遭罚款
[ 作者:孙文洁 徐赵全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3-07 03:46:00   进入社区 ]

  “我的车停在你们保管站不见了,你们必须赔我2000元。”停车小票还在自己手里,而电单车却找不到踪影,于是唐某要求保管站赔偿自己的损失。听到保管站工作人员要他次日再过来解决时,他拨打了110。然而,几小时后唐某却被公安机关以报假警

给予了500元的罚款。昨天(3月6日),唐某到派出所交纳了罚款。

  3月5日下午3点左右,湖南籍男子唐某把自己一辆蓝色的锡特电动车停在了大观商业城旁的一个自行车保管站,保管员递了一张小票给他,这张小票是证明车停在这里的唯一依据。

  2小时后,唐某来到保管站取走了电单车,经过出口时,忙着找零钱的保管员忘记收回唐某的小票。看着手里的小票,唐某突然萌生了一个念头:先把车骑走,然后再假装回来找车,就可以让保管站赔钱了,反正自己有停车票。

  于是,唐某把电动车停到离大观商业城800多米远的昆医附一院停车场。两个多小时后,唐某返回大观商业城的保管站去“取车”。“我的车怎么不见了,是不是被偷了?你们要赔偿我。”唐某要求保管站赔偿他2000元,在索要无果后,他拨打了110。

  大观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了解了情况,并做了笔录。就在民警调取监控录像寻找线索时,大观商业城保管站的负责人杨某却拨打了110报警,称他们找到了丢失的车,而“偷车人”恰恰就是车主本人。

  原来,走出派出所后,杨某觉得此事有点蹊跷,就悄悄地派了几个人跟在唐某身后。在跟踪到昆医附一院停车场时,唐某把那辆“不翼而飞”的电动车骑出来了。几个人冲上前拦住了唐某……

  面对民警的询问时,唐某承认自己报的是假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民警给予了唐某罚款500元的处罚。

都市时报

编辑:四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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