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餐厅被摔得骨折,可事发至今一个多月了餐厅都没有一个答复!”昨天下午,在盘龙区工商局龙泉分局的主持下,吴女士和餐厅进行调解,然而最终餐厅老板拒绝调解,“餐厅只有同情和看望伤者的责任。”

吴女士求助本报3·15律师团 实习生张玉杰/摄
今年2月5日下午6点左右,吴女士和几个朋友一起到位于北市区“屋里憩韩国烤肉”餐厅就餐,就在吴女士吃完饭起身离开时突然摔倒在地,当时就不能动弹,“这期间餐厅服务员没有一人来主动搀扶,朋友报了110后,餐厅领班才勉强同意陪我到附近医院检查。”医院当即初诊断为“左大腿股骨颈骨折”,急需马上接受手术治疗。
当晚吴女士即转院到昆医附二院,8日,吴女士接受了股骨颈内固定手术。“医生说被摔伤的这个部位很特殊,即使在美国,治愈率也仅为40%左右,且还有可能造成股骨头坏死。”吴女士称,现在她天天躺在床上,由医院护工24小时陪护,“目前已严重影响到了我的工作。”
工作耽误不说,让吴女士无法接受的却是餐厅的态度,“事发到现在,餐厅方面没有一个电话,我们找到餐厅,负责人态度还很恶劣。”于是吴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我实在太气愤了,看到你们的维权活动后,就想请你们帮帮我。”
昨天下午,盘龙区工商局龙泉分局组织吴女士和餐厅方面进行调解,本报记者和律师团尹德周律师陪同吴女士来到现场。“我认为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餐厅桌椅装修不符合建筑装修及消防规范,不能使人正常安全出入,且无任何警示提示,餐厅应对此事件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我一个月的工资是 17800元,现在我8个月不能工作,误工费、护理费理应承担,此外还有1万多元的医疗费,共计16.7万余元。”吴女士表示,其实钱多少无所谓,最主要是餐厅要有一个态度!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餐厅负责人表示,“出现问题,餐厅有责任和义务同情和看望伤者。”至于吴女士的损失应由法律部门来裁决,最终餐厅负责人表示拒绝调解。
律师点评:顾客至少可要求七项费用
就吴女士的情况,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尹德周律师表示,事故中,由于餐厅里的连体固定坐椅与桌子之间的间距不够,导致吴女士在就餐过程中行走时被桌脚绊倒,受到较大人身伤害,餐厅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女士可与餐厅协商处理此事,也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还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吴女士可以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都市时报
编辑: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