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窦唯火烧汽车案终审 法院免其刑事处罚
[ 作者:李京华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03-12 23:38:46   进入社区 ]

  摇滚歌手窦唯火烧北京一家报社职工车辆案近日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日10时左右,窦唯因对北京一家报社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这家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

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

  当日下午5时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窦唯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价格鉴定结论所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被烧车辆部分维修项目不是他烧车造成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改判。

  一中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窦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编辑:杨毅

[字号:  ]   [收藏本页]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