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艺广播公司记者——
我是中国华艺广播公司的记者。我关注的是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这次来“两会”之前,我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等地对受众做过调查,除了一些欠薪、医保、社保等农民工的
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在教育系统中,农民工到一个城市工作以后,他们要面对的情况比较尴尬,一方面是花高价的钱到当地的公立学校或民办学校读书,但是很显然这些农民工朋友本来挣得就不多,读不起这样的学校,但是如果不到这样的学校去读书,他们的子女会很早地辍学,流入社会,这样他们就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在将来走入社会的时候会有一个很低的起点,会成为新一代的农民工。所以请问,在未来农民工子女教育方面,我们如何为他们的子女提供更好地一份的教育环境,让他们多一分保障。谢谢。
张鸣起——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首先要说一句,解决农民工子女平等的受教育问题,这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但作为职能部门,是政府的教育部门在主管这个事,工会作为职工(包括农民工)的代表组织,也是很重视这个问题的,一直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我们主要做的是:一、通过工会这个渠道,推动城市的学校平等地接纳农民工的子女入学。二、积极地参与政府制定这方面的政策,代表农民工反映在这方面的诉求和要求。三、把农民工子女上学困难比较大的问题纳入各级工会办的帮扶中心,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帮扶项目。四、对农民工教育中一些受高一点教育的,各级工会开展了“金秋助学”活动,对上大学的困难职工子女给予一些补助,农民工也在这个活动范围内。今后我们还将把这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继续推进下去。
张鸣起——
但是正如这位记者提出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也确实碰到了一些问题,就是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说的,一些单位采取劝说职工辞职、将职工转为劳务工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造成的,采取了一些规避法律的行为。
张鸣起——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们现在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突出,一些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几签的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一些人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它又回到了过去的“铁饭碗”,认为它是一种终身雇佣制的合同,采取了一些规避措施。
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不是终身雇佣制。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它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被解除的,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法、违规,或者因病因伤不能适应工作,还有竞争性裁员。
换句话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管理和解除的条件上,与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样的。如果再多说一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项制度的确立是《劳动法》确立的,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确立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当中的用工制度的专门法律,在这一点上比原来有一些发展,就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放宽了,10年就可以,签订两次也可以,在这些方面确实有一些发展,但是不会造成“铁饭碗”和一些企业担心的用工的灵活性受到影响,不会僵化用工机制。其实除了我刚才说的三个条件可以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以外,《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劳动法》放宽了,在解除上又增加了两条规定,不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一个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裁员,这在《劳动法》中当时是没有的,是放宽的。同时也确立了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时候也是可以裁员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劳动合同法》还是比较好地处理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些用工长期合同带来的对企业和职工的问题。
所以,企业没有必要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带来用工机制的僵化,并不会影响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更不应当采取一些劝辞职工等这样一些行为来规避法律。作为工会组织,我们已经要求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地配合政府的执法部门,并且采取一些措施制止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谢谢。
编辑:红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