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这起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及行政纠纷,昆明中院首次运用“三审合一”的新审判
2006年年底,辽宁海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禾公司)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经销商改瓶换装,私自销售海禾公司生产的种子。
屯玉公司是全国种业的龙头老大,接到举报,省工商局高度重视,经过一番调查,省工商局发现海禾公司举报属实。2006年12月29日,省工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种子为由,查扣封存了屯玉7号玉米种子共计934公斤。于是,屯玉公司将省工商局告上法庭。
座审中,屯玉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屯玉7号玉米种子是在取得必要审批和许可后,以自己的名称和品牌进行销售,既没用他种种子的名称,也未用他种种子的标签、包装等,“工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
省工商局则反驳:经权威机构检测和复检,结果证明楚雄州种子公司销售的屯玉7号包装袋里的种子和海禾公司生产的海禾一号是同一品种,并非是屯玉7号种子。
因为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何为“三审合一”
今年1月19日,昆明中院建立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机制,即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也就是“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据了解,“三审合一”是我国审判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执法统一,确保三种诉讼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判。
都市时报
编辑:小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