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严禁电网人员在当地电企持股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3-20 14:40:26   进入社区 ]
  针对部分电网企业职工在发电企业中持股,进而引发不公平竞争、利润转移等问题,国资委等四部门昨天发布“禁令”:电网相关人员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

  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等四部门昨天联合发布的《关于

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明确规定: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电网企业中涉及电力调度、财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股权的,应自《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增持股权。

(京华时报)

编辑:木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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