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关乎到千家万户。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西南林学院法学副教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就新法中的亮点一一进行解析。
| No.1 直击“执行难”: |
五大强招力惩老赖
1、“惩赖”新举措正式成法律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那些“开着宝马车不还债”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联合惩赖,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征信系统“黑名单”等措施,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将“老赖”纳入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便想携款潜逃也此路不通。
2、“老赖”罚款翻10倍,不协助执行可拘留
修改后的《民诉法》较原《民诉法》提高了对“老赖”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单位由“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将罚款数额的幅度提高到原来的10倍。
此外,新《民诉法》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采取拘留措施。这是法律首次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人,例如银行拒绝配合法院查封账户,情节严重的,法院可拘留其负责人。
3、下级法院不执行,可申请上级法院执行
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法院受理后因种种原因长期得不到执行,使有的债权人不得不去找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新《民事诉讼法》对此专门增设了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减少执行“过期作废”
为了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相一致,新《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原来的1年改为2年,同时增加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缓解了申请执行期限较短带来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些过了一年仍未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不用再担心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会“过期作废”。
5、执行前可不再向“老赖”打招呼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被执行人是必须程序,执行员必须先通知,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这恰恰给了‘老赖’以可乘之机,一些‘老赖’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闻风而逃,将财产转移、隐匿、出卖,使法院的执行常常无功而返”。
针对上述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可以立即执行的条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了这一规定,执行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相机行事,对那些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债务人,可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突袭式的执行。
| No.2 破解“申诉难”: |
修改再审程序,提出再审更容易
1、再审事由从原来的5项具体化为15项:
根据原来的规定,只有在违反法律程序并且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时,法院才会同意对案件进行再审。而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当事人就有权申请再审,法院就应当再审。这样修订,体现了解决申请再审难的宗旨。通过这一修订,不仅增加了再审事由,而且也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
2、法院不再“自己审自己”
原《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例如,区法院错判的案子,再审还是由区法院审,给当事人“换汤不换药”的感觉,造成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是否能客观抱有疑虑。基于上述考虑,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提高了受理再审案件法院的级别,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都市时报
编辑:陈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