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气筒炸死人 汽修店赔17万
[ 作者: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4-08 09:18:33   进入社区 ]

  车子出了小毛病,司机借汽修店的工具随便修弄一下,本是很平常的事,可货车司机陈某在借汽修店的工具自己修车时,意外发生了——修理店的储气筒突然发生爆炸,陈某被当场炸死!

  昨日获悉,昆明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因储气筒存在严

重安全隐患,由汽修店承担70%的责任,赔偿陈某家人17万余元。

  2007年1月7日,陈某驾驶蓝色东风货车从禄劝县拉煤到马鹿塘乡,途中货车的左前轮突然坏了,陈某将车开到了路边的中清汽修店。“我丈夫不在店上,修不成车,要不你等他回来!”征得老板娘的同意后,陈某决定用店里的修理工具自己修车。眼看着车就要修好了,没想到陈某在给车胎加气时意外发生了——修理店的储气筒突然发生爆炸,陈某被当场炸死!

  29岁的陈某上有年迈双亲、下有一个刚刚2岁的儿子,陈某出事后,陈家陷入了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打击。为什么储气筒会突然发生爆炸?据修理店老板余某说,储气筒是他自己焊的,打气泵上的自动阀已损坏,能加多少气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因陈某不懂使用这个打气泵,气压过高才发生爆炸。

  事后,余某预付了6000元给陈家作丧葬费。可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陈某的父母妻儿联名将余某告上法庭,索赔243746元。禄劝县法院一审判决:由余某赔偿陈家各项损失的70%即170417.8元;驳回陈家的其余诉讼请求。

  “由于陈某擅自使用我的汽修工具,才导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陈某死亡的后果应由他自己承担,并且陈家还应赔偿我因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一审宣判后,余某觉得自己很冤,提出了上诉。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储气筒为余某自行制作,没有合格证,打气泵上的自动阀已损坏,没有警示标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余某的储气筒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对受害人陈某发生的爆炸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陈某不具修理汽车的资格,自行使用余某的修理工具修理汽车,对发生爆炸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减轻余某的民事责任。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都市时报

编辑: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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