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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山报复护林员 两支烟点来一年刑
曾经是为了保护林地辛苦巡山的护林员,如今为了报复同事竟点燃了山火,大火烧毁了300多平方米的林地。昨天,晋宁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1年的《刑事判决书》正式生效。
2007年12月25日,鲁某打算去当地青草滩、羊坟尖山上采点遍山龙草。草没采到,鲁某却突然想起以前当护林员的时候,现在的两个护林员经常说自己的坏话,导致自己被辞退。“不如放把火,也把他俩给下了!”想到这里,他点了一支烟,快抽完时他将烟头丢在了一堆松毛上,见松毛燃起火苗之后,鲁某飞快地跑了。跑出300米后,鲁某担心松毛可能没有点着,又停下来用烟点燃了另一堆松毛。
火顺风势,大火很快蔓延开来,不久人们发现起火,积极组织扑救才将大火扑灭。但大火仍烧毁了300多平方米的林木,造成经济损失2000多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鲁某很快落入法网。公安机关审讯时,鲁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多次供述称自己是出于报复心理才放火的。然而庭审中,鲁某却当庭翻供,坚持说放火烧山是“为了好玩”,当时头脑不清醒,才把松毛点着了。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鲁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确定鲁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晋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出于报复心理在山上放火时,知道烧山是违法的,作案时精神正常,没有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放火烧山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受法律惩罚。但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袁芳 记者 段曌红)
都市时报
编辑:牛廓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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