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女生自杀:三女同学被控侮辱罪
[ 作者:段曌红    来源:彩龙中国    发布时间:2008-04-15 10:15:10   进入社区 ]

  一名年仅21岁的女孩,在学校宿舍留下一封千字遗书后自杀身亡。“因为同班的3个女生当众辱骂我女儿,之后还打到宿舍来,我女儿不堪羞辱才服毒自杀的!”为了替惨死的女儿讨个公道,女孩的父母提起刑事自诉,将3女生和学

校告上法庭,要求以侮辱罪追究3女生的刑事责任,并索赔32万余元。今天上午,此案将在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开庭审理。

  这名女孩叫李婉榕,家住广西南宁市,2005年她考上曲靖师范学院外语系而来到云南,然而2007年11月22日中午,刚刚读大二的李婉榕被同学发现在学校学生宿舍服毒自杀。

  在《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中,记者看到父亲对女儿李婉榕的死,是如此描述:“2007年11月19日,我女儿李婉榕和其同班同学宋某、吴某、陈某3人在上课时当众辱骂,使李婉榕人格受到羞辱,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11月21日宋、吴、陈3人来到李婉榕的宿舍,再次进行暴力打击和无端的言语侮辱,因无法忍受该巨大伤害,李婉榕于2007年11月22日中午在学校学生宿舍服毒自杀”。

  “宋春芳、吴卓娥、陈艳三人分别于2007年11月19日和21日对李婉榕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当众进行言语侮辱,并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对其实施殴打,这些行为导致李婉榕在2007年11月22日自杀的严重后果”,对此,父亲李彦庚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宋、吴、陈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李婉榕作为曲靖师范学院的学生,学校理应负有管理教育和协助救护学生的义务,而学校在整个事件中的消极和漠视态度,以及管理上的疏漏和处理事情上的迟缓,造成了李婉榕的死亡”,李彦庚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3名女生和学校都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320808.5元。

  据了解,今天上午,此案将在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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